(三)应急处置过程中,要及时续报事态控制及变化情况。对性质复杂且处置时间长的事件(事故),事发地政府和有关部门应急办要实行“日报”制度,必要时要随时续报。续报一般不再复述事件初始过程,只报告事态发展或处置的进展情况,多次报告的,用“XX市(县)XXX(事件)续报一、续报二……”表述。
(四)报告一般应采用传真方式(全省应急信息平台建成后,利用值班信息网络报送)。情况特别紧急时,可先电话报告,但要及时补报文字材料。(五)突发公共事件(事故)涉及港澳台侨、外籍人员,或者影响到境外,需要向有关国家、地区、国际机构通报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三、突发公共事件(事故)信息的处置程序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应急办遇有紧急重大情况时,要按照迅速、准确、稳妥、保密的原则,区分轻重缓急,跟踪调度情况,主动协调处置。
(一)任务受理。
1.接到突发公共事件(事故)报告后,应立即向应急办领导报告,并按其意见向政府分管领导报告。特别重大或重大事件(事故)的信息报送和处置情况要主动向同级党委相关部门通报有关情况。
2.对领导同志针对事件作出的批示和指示,要准确记录接到批示或指示的时间和内容(电话指示的,要将电话记录内容向领导复述),重要事项要向领导同志反馈办理结果。同时向应急办负责同志报告领导批示或指示内容及反馈情况。
3.凡向省政府报告的情况,应由本级政府或有关部门领导签发。电话报告的,事后要补报有关领导同志签发的文字材料。
(二)协调落实。
1.在突发公共事件(事故)处置过程中,应急办要主动与在现场指挥的领导同志或领导随行人员及事发地政府、有关部门应急办保持联系,及时传达各级领导同志和上级机关的处置意见;及时跟踪核实事件(事故)进展情况,将最新情况及时报告有关领导,并通报有关部门。
2.事发现场如提出援助请求(物资、装备、人力、资金等),经有关领导批准后,应急办要及时协调有关部门落实。如情况紧急时,也可先行通知有关部门做好援助准备工作。
3.政府领导如提出召开紧急会议或要去事发地指挥处置工作时,应急办要及时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做好安排。
(三)善后处理。
突发公共事件(事故)处置过程中,要依据值班记录或备忘录整理事件(事故)大事记。对接收的信息报告、电话记录、处置过程中各级领导的批示、指示(原件)等文件,要整理归档、立卷保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