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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告制度(暂行)的通知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
印发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告制度(暂行)的通知
(吉政办发[2006]14号)


各市(州)、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吉林省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告制度(暂行)》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二○○六年三月二十三日

  吉林省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告制度(暂行)

  为进一步规范全省突发公共事件(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程序,提高工作质量和办事效率,确保反应迅速、处置及时,按照省政府有关要求,制定本制度。

  一、突发公共事件(事故)的范围

  本制度所称突发公共事件(事故)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生态环境破坏和严重社会危害,危及公共安全的紧急事件。主要分为:

  (一)自然灾害。主要包括水旱灾害,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地质灾害,生物灾害和森林草原火灾等。

  (二)事故灾难。主要包括工矿商贸等企业的各类安全事故,交通运输事故,公共设施和设备事故,核与辐射事故,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等。

  (三)公共卫生事件。主要包括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食品安全和职业危害,动物疫情,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事件。

  (四)社会安全事件。主要包括恐怖袭击事件,民族宗教事件,经济安全事件,涉外突发事件和群体性事件等。

  二、突发公共事件(事故)信息报告规则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应急办要及时报告相关突发公共事件的情况和动态,确保信息畅通。

  (一)突发公共事件(事故)发生后,事发地政府和有关部门应急办要按照《吉林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中确定的《分级标准》[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Ⅳ级(一般)]如实向上级政府和主管部门报告。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事故)以及敏感事件或大中城市敏感部位发生的突发事件(事故),向省政府报告时限最迟不得超过2小时,不得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

  (二)报告内容主要包括接报时间(24小时制,下同)、信息来源(报警单位名称或个人姓名)、事发时间、事发地点(XX市县、XX部门或单位名称)、事件性质、影响范围、损失情况(包括人员伤亡、财产损失情况)、事件发展趋势、领导到位情况及现场已采取的措施等。(信息报告格式附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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