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人事劳动保障厅关于印发
城镇技能再就业实施方案和能力促创业实施方案的通知
(琼人劳保培就[2006]6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事劳动保障局,省农垦总局就业局,洋浦管理局人事劳动保障局,省就业局:
现将我省《城镇技能再就业实施方案》和《能力促创业实施方案》下发给你们,请按照方案要求,结合年度目标任务,认真组织,精心安排,切实做好各项工作。
二○○六年二月九日
城镇技能再就业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和做好就业再就业工作的要求,根据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城镇技能再就业计划和能力促创业计划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30号,以下简称《通知》),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针对下岗失业人员就业再就业和稳定就业的实际需要,以市场需求为导向,积极开展多种形式的职业技能培训,提高下岗失业人员转业转岗所需技能水平,并提供相应的技能鉴定和技能岗位对接服务,增强劳动者技能,促进下岗失业人员更多更好地实现再就业。
二、目标任务
按照每年2万的目标,在2006年至2010年五年内,对10万下岗失业人员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培训合格率90%以上,培训后再就业率60%以上。建立再就业培训与技能鉴定的衔接机制。
三、主要内容
(一)开展职业技能培训。根据市场需求,坚持培训与就业相结合的原则,开发和选定适合下岗失业人员的培训项目和培训课程,大力开展订单培训和定向培训,已经开展这项工作的市县要认真总结经验,继续抓好做实,为城镇技能再就业计划的实施起到示范作用。开展职业技能培训要根据国家职业标准和用人单位岗位要求,强化职业技能实训,突出操作训练,着力提高下岗失业人员的岗位适应能力和职业技能水平。要采取开办日夜班、长短班以及远程培训等多种形式和手段,吸引和方便更多的下岗失业人员参加培训,促使更多的劳动者掌握就业技能。
(二)实施职业技能鉴定,提供技能水平认证服务。对参加培训并有鉴定要求的下岗失业人员,鉴定机构要主动提供鉴定服务,对鉴定合格的,要按规定发放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通过初次技能鉴定、生活确有困难的,有关部门要按照国家和我省相关政策落实职业技能鉴定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