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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文件的通知

  (四)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险制度。继续加强社会保险扩面征缴工作,切实做好失业人员再就业后的社会保险关系接续工作。要完善城镇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参加社会保险的政策,强化缴费与待遇挂钩的激励约束机制,形成促进就业与完善社会保险制度的良性互动。积极创造条件为进城务工农村劳动力提供必要的社会保障。

  七、继续加强组织领导,动员全社会力量广泛参与就业再就业工作

  (-)各区县政府要将控制失业率、增加就业岗位和促进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继续巩固和强化就业和再就业工作目标责任制,把就业工作作为各级政府的重要目标任务,层层分解,列入本地区领导和相关部门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定期进行督促检查。

  (二)各区县政府和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领导和统筹防调。为适应新的形势要求市政府决定将书社会保障和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调整为市社会保障和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增加促进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的职责。各区、县也要进行相应的调整,形成统一领导、分工协作的工作机制。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协调配合,共同做好就业再就业工作。

  (三)各区县政府要根据就业形势变化和就业工作需要,积极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加大资金投入,将促进就业再就业资金列入财政预算,要切实加强对就业再就业资金拨付使用的监督检查,确保专款专用,建立资金使用绩效评价制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四)充分发挥各民主党派、工商联,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和残联等人民团体、有关行业协会等社团组织在协助政府制定政策,团结各方积极参与,以及宣传动员、社会监督,帮助群众创业就业等方面的积极作用,对其组织各类培训、开展多种形式服务和提高创业就业服务能力给予支持,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齐心协力做好就业再就业工作的局面。

  (五)各新闻单位要继续通过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多种形式把就业政策宣传到群众、企业和基层单位。继续树立和宣传劳动者自谋职业、自主、创业和企业积极吸纳就业、基层单位切实落实政策的先进典型,引导广大劳动者转变就业观念,营造全社会支持和帮助就业工作的良好氛围。要进一步加强基层组织建设,加大思想政治工作力度,依托企业、街道(乡镇)、社区(行政村)等基层组织和单位,通过耐心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和舆论宣传,引导广大失业人员、农村劳动力在本市政策扶持和社会帮助下,依靠自身努力实现就业。

  (六)上述有关扶持政策自2006年起开始执行,政策审批的截上时间暂定到2008年底。关于税收政策具体落实规定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186号)执行。在政策执行过程中,如果国家对税收制度进行改革,有关税收政策按新的税收政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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