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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文件的通知


  (五)规范企业裁员行为,加强对企业裁员的指导。对于企业咸、规模裁减人员的,要提前30日向工会或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并提供有关生产经营状况的资料;减员方案要征求工会或全体职工意见,并对方案进行修改和完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裁员方案要经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审议;企业-次性裁员超过一定数量和比例的,要事前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报告,并听取劳动保障部门的意见。企业进行裁员时,应当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并妥善解决拖欠职工的债务。企业和职工之间发生劳动争议的,可以依法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六)规范劳动力市场秩序,切实维护城乡劳动者合法权益。定期开展劳动力市场清理整顿活动,严厉打击劳动力市场中的违法行为,对严重违法违规的要予以曝光,规范劳动者求职、用人单位招用和职业中介行为。充实劳动保障执法监察队伍,加大执法监察力度,严格禁止和坚决纠正超时工作、不签订劳动合同、故意压低和拖欠工资、不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行为。

  (七)加快推进就业工作法制化建设。认真总结就业再就业的工作实践,抓紧研究起草促进就业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明确和强化行之有效的政策措施,为形成市场经济条件下解决就业问题的长效机制奠定基础。

  六、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障制度,建立与促进就业的联动机制

  (一)完善就业与失业保险、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联动机制。切实保障失业人员和低保人员的基本生活,进-步完善失业保险金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的申领办法,对有劳动能力的低保人员,实行就业服务登记制度。将失业人员和有劳动能力的低保人员是否求职和参加职业指导作为申领的条件,健全促进就业的激励约束机制,并加大日常管理和服务力度,促进和帮助享受失业保险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人员尽快实现就业。妥善处理好其就业后的生活保障和社会保险问题。要合理确定失业保险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水平,拉开最低工资标准、失业保险金标准、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之间的距离,分清层次,相互衔接,形成合理配套的标准,既要切实保障困难群体的基本生活,更要有利于调动有劳动能力人员就业的积极性。

  (二)进一步加强对失业人员和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基础管理。充分发挥街道(乡镇)社区(行政村)劳动保障工作平台的职能作用,加强劳动保障、民政等部门的沟通合作,及时掌握失业人员和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就业及收入状况,实施有针对性的帮助和服务。

  (三)积极开展扩大失业保险基金支出范围试点,建立健全失业保险促进就业的长效机制。在认真分析失业保险基金收支状况,确保失业人员基本生活的前提下,根据就业的主要矛盾和任务,在原有基础上,进一步增加失业保险基金用于劳动力市场信息系统建设、运行、维护经费支出;用于开展职工职业技能培训,提升劳动者职业技能的经费支出和鼓励失业人员创业的经费支出,进一步发挥失业保险促进就业的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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