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加强职业技能培训公共实训基地建设。依托职业技术学校和有条件的行业、企业,搭建公共实训平台,实现实训资源的社会共享,充分发挥实训基地在教学、培训、技能鉴定和技术服务等方面的功能,面向社会开展职业技能操作训练和职业技能鉴定服务。
(六)完善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和技能人才评价体系。落实“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技能导航计划”,全面推进、规范职业资格证书制度。严格执行“先培训、后就业”、“先培训、后上岗”的规定。按照“考培分离、政事分开”的原则,改革职业技能鉴定管理体制,形成客观公正的技能人才评价体系。
五、完善失业调控,加强就业管理
(一)加强失业率较高地区的就业促进工作。失业率较高地区要结合城市功能定位和区域经济发展的要求,切实采取有效措施,促进就业,逐步降低失业率。区县财政、劳动保障部门要结合年度促进就业目标和失业控制指标,加大资金投入力度,确保地区就业局势稳定。建立市级就业再就业资金促进区域协调发展机制,在鼓励失业率较高地区的失业人员跨地区就业、职业技能培训和公益性就业岗位开发等方面给予政策支持。
(二)实施失业监测预警制度,进-步提高宏观调控能力。完善就业和失业信息调查制度,加强失业登记统计工作,建立劳动力调查和用人单位需求调查制度,准确掌握劳动力市场供求变化。综合运用法律、经济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建立并逐步完善科学有效的失业治理预案,对失业进行调控,缓解失业引发的各种矛盾。对因国内国际经济形势发生重大变化以及经济结构的重大调整导致失业压力大的行业和地区,要及时采取专项政策措施,努力减少失业,保持就业形势稳定。
(三)继续鼓励国有大中型企业进行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充分利用原企业的非主业资产、闲置资产或关闭破产企业的有效资产,改制创办面向市场、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法人经济实体(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分流安置企业富余人员。对于产权明晰并逐步实现产权多元化,吸纳本企业富余人员达到30%以上,从事工程总承包以外的建筑企业吸纳原企业富余人员达到本企业职工总数70%以上,并与其变更或签订新的劳动合同的,经有关部门认定、税务部门审核,2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
(四)稳步推进国有企业重组改制和关闭破产工作。严格审核并监督落实职工安置方案,规范企业操作行为,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国有企业实施重组改制和关闭破产,工会主要负责人要进入企业重组改制和关闭破产领导班子,并有专人参加企业改制工作机构。职工安置方案须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通过,凡职工安置方案和社会,保障办法不明确、资金不落实的企业,不得进入重组改制和破产程序。要指导企业在关闭破产准备阶段,通过多种有效形式,深入宣传政策,使职工了解政策内容和操作程序。要切实加强对企业关闭破产过程中职工安置工作的监督指导。关闭破产终结后,要及时做好职工分流安置和社会保障工作,妥善处理遗留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