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积极推动乡镇、村级就业服务组织建设。
1.加大乡镇社会保障事务所资金、场地设施和人员投入,健全工作制度,完善服务功能,提高服务水平,促进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工作深入开展。
2.鼓励成立劳务派遣等就业服务实体,为本市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提供劳务输出、就业管理以及保险缴纳等配套服务,提高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的组织化、规范化程度。
3.用2年左右的时间,在有条件的行政村建立就业服务站,配备专兼职工作人员,为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提供岗位和培训信息、政策咨询、职业指导、劳务输出及动态跟踪等服务。就业服务站的日常管理服务经费列入区县就业再就业资金。
(三)进一步加大政策扶持力度。
1.对开办劳务派遣等就业服务实体,组织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的,由区县就业再就业资金给予一定的启动资金支持。
2.对因绿化隔离地区建设、资源枯竭、矿山关闭或受到保护性限制导致闲置的农村劳动力和享受农村低保待遇的劳动力,区县政府,要加大扶持力度,制定岗位补贴政策,鼓励各类用人单位积极吸纳其就业,所需经费列入区县就业再就业资金。在此基础上,用人单位、每招用一人,市就业再就业资金给予200元的一次性岗位补贴。
3.积极开展农村劳动力的职业技能培训,建立培训与就业挂钩的培训补贴制度。根据培训和技能鉴定的实际成本以及培训后的就业状况,市支农资金、市就业再就业资金分别为参加转移培训的农村劳动力提供每人100元的一次性培训和技能鉴定补贴,不足部分由区县就业再就业资金和劳动者个人负担。
4.有条件的区县、乡镇及村级组织要根据实际情况,研究制订本地区促进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的扶持政策,加大资金投入,扩大政策范围,引导鼓励农村劳动力通过多种方式实现就业。
四、改进就业服务,强化职业培训
(一)统筹管理城乡各类劳动力资源和就业工作。继续做好失业人员再就业与城镇新成长劳动力的就业工作,认真落实高校毕业生和复员转业退役军人就业的有关政策,加强相关就业服务和职业培训。改善农民进城就业环境,完善农村劳动力进城务工和跨地区就业合法权益保障的政策措施。
(二)完善公共就业服务制度,加强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建设。公共职业介绍机构要按照制度化、专业化、社会化的要求,全面推进“以人为本”的就业服务,创新服务模式,为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各类学校毕(结)业生、复员转业退役军人、本市农村劳动力以及来京务工人员提供高质量、高效率的免费职业介绍服务。为中高级技能。人才提供专门的就业服务。完善公共职业介绍机构补贴政策,建立与服务成效挂钩的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