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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文件的通知


  设立市和区县两级小额贷款担保基金,完善区县担保机制,在市级担保基金的基础上,区县政府应安排一定额度的就业再就业资金用于设立小额贷款担保基金。积极推进小额担保贷款信用社区建设,从事个体经营在信用社区申请小额担保贷款的,免除反担保;在未建立信用社区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和自主、合伙创办小企业申请小额担保贷款的,反担保风险控制金额-般不超过实际贷款额的30%。

  个体经营,自主、合伙创办小企业从事微利项目的,取得小额担保贷款后,可按规定申请财政贴息。财政贴息期限根据贷款期限确定,最长不超过2年,展期不贴息。有关部门定期确定并公布微利项目。财政贴息、经办银行的手续费补助、呆坏账损失补助等按照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对于女年满40周岁以上、男年满50周岁以上的失业人员(以下简称“4050”人员),依法申领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从事经营的人员,由就业再就业资金给予最长不超过3年的社会保险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只对单位应缴的社会保险费部分予以补助,个人应缴部分仍由本人负担。补贴标准:养老、失业保险以本市上年度最低工资标准为缴费基数;基本医疗保险以本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标准的70%为缴费基数。遇本市社会保险缴费标准调整时,按调整后的标准执行。

  各区县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对自谋职业人员给予创业培训、创业指导等方面扶持,在城市规划建设和整治环境时,要统筹解决好其经营场地问题,努力提高就业质量。

  2.鼓励企业吸纳就业。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与其签订立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实际招用人数,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定额依次减免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对2005年底前核准减免税但未到期的企业,在剩余期限内仍按原方式继续享受减免税政策。对上述企业中的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招用符合条件的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在劳动合同期限内给予用人单位社会保险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社会保险补贴只对单位应缴的社会保险费部分予以补助,个人应缴部分仍由本人负担。补贴标准:养老、失业保险以上年末本市最低工资标准为缴费基数;基本医疗保险以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的60%为缴费基数。

  3.提高灵活就业人员的稳定性。对于持《再就业优惠证》的“4050”人员以及符合条件的城市低保和残疾失业人员灵活就业后,申报就业并参加社会保险的,由就业再就业资金给子最长不超过3年的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标准按照本通知第二部分第(一)条第1款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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