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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2006年至2010年广东省信息化发展纲要的实施意见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2006年至2010年广东省信息化发展纲要的实施意见
(粤府办[2006]10号)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信息化发展纲要(2005-2020年)>的通知》(粤发[2005]11号,以下简称《纲要》)精神,全面推进我省国民经济和社会信息化,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2006-2010年期间实施《纲要》提出如下意见。
  一、建立信息化建设协调推进机制,消除信息化发展的体制性障碍
  建立健全统筹规划、科学决策、开放合作、协同推进的信息化建设运作机制,加强对全省信息化工作的统筹管理,防止各自为政、多头管理和重复建设,实现信息资源共享和业务协同。大力开展信息化国内外合作,形成开放合作、互利共赢的信息化持续发展格局。
  (一)加强信息化建设的统筹规划。各级政府要把信息化发展纳入本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全省县级以上政府要建立信息化工作协调领导机制,明确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统筹和协调本地区信息化建设项目的规划、审核、评估、应用等工作。地级以上市一级的信息化发展规划必须符合全省信息化发展规划的要求,并报省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省信息办)备案。围绕《纲要》提出的目标,由省信息办牵头制订“数字广东”推进计划,在国家确定的我省信息化试点城镇基础上,进一步选择一些条件较好的地方开展“数字广东”试点工作。
  (二)加强对政府投资信息化建设项目的集中统一管理。政府投资的信息化建设项目必须先规划后立项、先评估后建设。各级发展改革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信息化建设项目的审核,只有纳入本地区信息化发展规划的项目才能开展建设。要建立完善重大信息化项目的规划、立项、招投标、工程监理、验收、评估、审计等工作机制。发展改革、财政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共同制订信息化建设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编制指南和概算标准,统一规范信息化建设项目立项的各个环节,项目建设要严格按照概算标准进行投资预算。对公共性、基础性的信息化建设项目实行统一建设,涉及跨地区、跨部门的应用项目,必须联合共建,保证各相关单位能共享系统和资源。信息化主管部门要加强对项目建设全过程的监督和评估;项目建设部门要按照“谁建设谁负责”的原则,科学制订实施方案、认真组织实施,确保项目建设的应用成效;财政和审计部门要加强项目建设的财政支出管理和审计等工作。
  (三)加强信息化建设项目评估。省信息办牵头制订信息化项目效果评估办法和评估指标体系。各级信息化主管部门按照“科学、公正、客观、实用”的原则,组织第三方对政府投资的信息化建设项目进行效果评估,评估结果作为预算投资、项目审批、工作考核的重要依据。项目效果评估为差的,责成项目主管部门限期整改,在整改验收前各级财政不再追加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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