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劳动力调查工作的通知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劳动力调查工作的通知
(青政办[2006]24号)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为准确、及时、全面地反映我省劳动力资源和就业情况,建立健全城乡就业和失业调查统计体系,更好地为加强宏观调控和制定就业政策服务,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劳动力调查制度的通知》 (国办发[2004]72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做好劳动力调查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建立劳动力调查制度对准确判断就业形势、科学制定和调整就业政策、加强和改进宏观调控、推进西部大开发、构建和谐社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对建立健全城乡就业和失业调查统计体系、完善就业和失业统计及动态分析监测系统也将发挥重要作用。劳动力调查工作涉及千家万户,技术要求高,工作难度大。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做好这项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领导,及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指导和推动调查工作的顺利开展。各级统计部门要逐步健全城乡就业和失业调查统计体系,认真做好劳动力调查的组织实施,精心制订工作方案,不断总结典型经验和做法,确保调查工作顺利进行。
  二、劳动力调查的对象和方式
  劳动力调查采用抽样调查方式,组织调查员入户对16岁以上人口的就业状况进行调查。每次调查抽取样本4万人,涉及全省近30个市、区、县。调查工作于今年5月和11月分两次进行。从2007年起,调查每季度进行一次,分别于每年的2月、5月、8月和11月进行。
  三、劳动力调查的内容及经费来源
  劳动力调查的主要内容包括调查对象的年龄、性别、居住地、受教育程度、就业状况、所从事职业和所在的行业、工作时间、失业原因、失业时间、收入以及参加社会保障情况等。
  劳动力调查工作所需经费由省级财政负担,列入相应年度的财政预算。为满足政府经济管理工作的需要,各地可增加调查样本,所需调查经费由本级财政负担。
  四、依法调查,确保质量
  调查工作的核心是保证调查数据的质量,依法调查是确保调查数据质量的重要手段。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必须按照国务院和省政府对调查工作的要求认真做好各项工作,要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青海省统计工作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依法开展调查,防止弄虚作假,确保劳动力调查数据的质量。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