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十一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青政[2006]20号)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根据《
国务院批转国家林业局关于各地区“十一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审核意见的通知》(国发[2005]41号)精神,我省“十一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为3.6万立方米,其中抚育采伐3.1万立方米,更新采伐0.5万立方米,全部为人工林非商品材。现将采伐限额指标分解下达各地,并就做好森林采伐限额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强化年森林采伐限额管理工作。森林资源是生态建设的物质基础,也是维护生态、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的重要保障。我省自然条件严酷,生态脆弱,各地要切实加强领导,加强森林资源的保护管理。要将年森林采伐限额分解落实到各有关县,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要明确责任,建立责任追究制度,进一步建立健全领导干部保护、发展森林资源任期目标责任制,州(地、市)、县政府主管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各级林业主管部门的“一把手”为主要责任人。
二、严格执行年森林采伐限额指标和采伐许可证制度。“十一五”期间年森林采伐总晕限额指标和各分项限额指标,均为每年采伐胸径5厘米以上立木蓄积的最大限量,不得突破、挪用和挤占。年森林采伐限额必须分解落实到具体的限额编制单位,不得截留,严禁挤占挪用抚育采伐和更新采伐限额指标,真正把抚育采伐落实到最需要抚育的中幼龄林分,把更新采伐落实到农田林网和防护林带的更新上。各地采伐林木必须依法申请由省林业主管部门统一印制的林木采伐许可证,建立发证台帐,严禁无证采伐和超限额指标采伐。坚决杜绝不按规定发证或超限额发证的现象。
三、加强对木材运输、木材经营加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监管。各地要认真抓好凭证运输木材和凭证加工经营木材的管理工作,加强木材运输的检查力度,严厉查处违规运输木材的行为。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会同工商管理部门对以林木为主要原料的木材经营加工企业、个体工商户和木材流通市场加大监管力度。要严格营业执照和经营加工许可证的年审,对其原料来源进行检查,堵住违法违规采伐林木、运输木材、收购木材、加工和销售木材的渠道。
四、严格执行森林资源管理的各项法律法规。对一切违反森林资源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要坚决依法严厉打击,营造良好的森林资源管理法制环境。加强林业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不断促进人人爱护森林、保护林木的社会风尚的形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