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浙江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2005修订)
*注:本篇法规已被: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浙江省城市道路管理办法》等14件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11年12月31日,实施日期:2011年12月31日)修改

浙江省人民政府令
(第206号)


  《浙江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第5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省长 吕祖善
2005年11月16日

浙江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促进城市绿化事业的发展,改善城市生态环境,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城市规划区内种植和养护树木花草等城市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城市绿化是城市建设和国土绿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把城市绿化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加强城市绿化的科学研究,推广先进技术,提高城市绿化的科技水平和艺术水平。
  第四条 省绿化委员会统一组织协调全省城乡绿化工作。
  县级以上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城市规划区的城市绿化工作。县级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市绿化工作由县级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主管。
  在城市规划区内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由林业等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绿化工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县级人民政府所在地以外的建制镇人民政府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城镇绿化工作。
  第五条 城市中的任何单位和有劳动能力的公民,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植树或其他绿化义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损害、破坏城市绿地的行为,有权制止、检举和控告。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等共同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