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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天津市卫生局、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天津市人事局、天津市财政局关于推进全市区县卫生监督体制改革的意见


  三、区县卫生监督机构的设置和人员编制

  将区县现有的卫生防病和监督机构承担的卫生监督职能分离出来,单独组建卫生监督所,为区县卫生局管理的执法机构。

  区县卫生监督所人员编制的配备,应综合考虑辖区人口和面积、工作范围和任务等因素,从实际工作需要出发 , 与本区县经济社会发展的水平相适应。区县卫生监督所的人员编制 , 原则上按照不低于辖区人口万分之一点二的比例进行配备。按照中央和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机构编制管理的有关规定,区县建立卫生监督所所需人员编制 , 原则上在本区县总的人员编制数额内调剂解决 ,市里不另行增加编制。目前 , 各区县要在本区县卫生防病和卫生监督机构总的人员编制数额内 , 合理划分和确定卫生监督所的人员编制 。

  四、区县卫生监督人员的管理

  区县卫生监督所工作人员依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

  区县有关部门要大力加强卫生监督人员队伍建设 , 按照公务员考核、奖惩等规定 , 对工作人员实施规范化管理 , 努力建设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湛、 作风过硬、人民满意的卫生监督执法队伍。要按照国家公务员政治、业务素质的总体要求 , 根据机构编制的有关规定和卫生监督职位设置规定 , 对人员来源、队伍建设作出总体规划。先期人员的来源 , 首先从现有的卫生监督人员中考试录用 ; 不足部分,在现有卫生防病和卫生监督机构的人员中考试录用。今后 , 根据实际工作需要确需增加人员 , 应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 , 面向社会公开招录 ; 或安置接收符合条件的军队转业干部。

  五、区县卫生监督所的经费和基础设施建设

  区县卫生监督经费按照市财政局等部门《关于我市卫生事业补助政策的意见》( 财社 [2000]26 号 ) 规定 , 由同级政府财政预算 , 给予保证。 2006 年至 2008 年三年内 , 区县监督所所需执法装备建设费用 , 由市和区县财政部门按一定比例共同负担 , 根据工作需要 , 先急后缓、分步实施、逐步到位。

  各区县有关部门要采取新建、改造、调剂等途径解决好本级卫生监督所办公设施 ,力争在三年内达到国家提出的指导标准要求。

  六、改革的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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