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严格执行责任追究制度。对招生工作中发生的违纪违规问题,属于集体决策导致的,追究主要领导的责任;属于主管领导或部门负责人决定导致的,追究主管领导或部门负责人的责任;属于招生工作人员个人行为造成的,追究当事者的责任。因监督不力或不履行监督责任的,以及发现问题后瞒案不报、压案不查的,追究监察部门失察或失职责任。对违反招生规定被学校录取的考生将取消其录取资格。对违规招生的学校将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两年内不得升等级、评先进;后果严重且整改不力的,核减第二年招生计划数;触犯法律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各单位都要严格遵守有关招生新闻工作的纪律。
四、进一步加强高招信访接待和处理工作
各单位应按照国家和本市信访工作规定,落实和公布招生工作专门的接待地点、接待时间、咨询电话、监督电话、电子信箱等,组成由校信访部门参与管理的信访接待小组,依法规范受理招生期间的群众来信、来访、来电。对接待人员要事先组织专门培训,努力做到政策清楚、业务熟悉、答复准确、处置及时;对存在的问题不回避、不激化、不推诿,严格按规定办理,提高信访接待和处理的水平、能力;对不能由本单位单独处理的信访事项,应及时与上级有关部门沟通情况,协商办理;对确因工作失误,影响考生正当权益的,必须查明情况,立即纠错;对涉嫌违规违纪的举报反映,要组织人员认真查核、严肃处理。招生录取工作期间,对重大信访事项要及时向上级有关部门通报信息。
五、进一步严肃招生工作纪律
各单位应该选择为人正派、政策性强、作风过硬、办事公道的同志组成招生工作队伍,上岗前必须进行招生业务培训和纪律教育,未经培训者不得参加招生工作。招生工作人员和纪检监察人员中凡有直系亲属当年参加高考的,必须回避。
招生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教育部的有关规定和本市公布的“八不准”招生纪律:不准在招生报名、考试、阅卷、登分、考生信息登录和投档等工作中泄露秘密、徇私舞弊;不准向考生及家长许愿;不准接受考生(家属)的宴请、钱物及收取与招生录取挂钩的任何费用;不准滥用职权要求学校违规推荐和录取考生;不准在录取场所随意串岗,违反录取场所秩序;不准在推荐和录取保送生、体艺特长生、自主选拔生等特殊类型考生工作中弄虚作假;不准违反规定擅自超计划招生及以学历招生名义招收非学历班;不准协助、参与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以介绍、拉拢生源牟取利益的活动。违反上述纪律的,按教育部和本市有关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