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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上海市科技教育工作委员会、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做好2006年上海市普通高校招生执法监察工作的通知


  (一)招生政策公开。市教育考试院公布依据国家招生政策、规定制订的实施细则或招生办法;各高校公布本校招生章程及录取期间的调整计划使用原则、办法;有关高校公布本单位依据国家相关规定制订的保送生、艺术类专业、艺术特长生、高水平运动员、外语非通用语种单独考试、运动训练及民族传统体育单独考试、依法自主招生改革等招生工作的招生条件、工作程序、日程安排及录取办法。

  (二)高校招生资格及有关考生资格公开。市教育考试院公布在本市招生的具有招生资格的高等学校名单、享受本市照顾政策的对象类别及具有相应资格的考生名单、具有保送资格的考生名单、经专项测试合格的艺术特长生、高水平运动员、自主选拔录取入选考生名单,以及艺术类、体育类专业考试合格考生名单。有关高校在本校网站或教育部指定网站公布本校艺术特长生、高水平运动员、自主选拔录取测试合格、艺术类专业测试合格等入选考生名单。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抓好保送生、推优生、艺术特长生、体育特长生等校内公示工作。

  (三)招生计划公开。市教育考试院公布经教育部核定下发的高等学校招生来源计划和本市所属高等学校在本地安排的高职(专科)分专业招生计划。各高校公布本校分省分专业统考招生计划及其他招生形式的招生计划。

  (四)录取信息公开。市教育考试院公布考生统考成绩和录取结果查询办法;市统考各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及录取时间安排;各录取批次内未完成招生计划的高等学校分专业计划缺额数;各批次录取工作结束后有关高等学校的统考录取人数及录取分数线。各高校公布本校录取结果查询办法;本校分省分专业统考录取人数及录取平均分。

  (五)考生咨询及申诉渠道公开。市和各高校公布本单位招生咨询及接受考生申诉的联系方式和接待地点。

  (六)重大违规事件及处理结果公开。

  招生监察部门要加强对拟退档名单、预录取名单的审核工作,未经校主管领导、招生监察负责人、招办负责人签署阅审意见的招生录取名单不能上报市教育考试院高招办,不得进入操作程序。

  三、进一步明确和落实招生工作责任

  严格执行《教育部关于印发<教育部关于实行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责任制及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通知》(教监[2005]4号),落实领导干部和各部门的工作责任。党政主要领导作为第一责任人,应重视和参与招生中重大问题的决策,从组织机构、工作制度和规范程序上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招生工作健康顺利进行;由主管领导、招生工作部门、纪检监察部门等负责人组成的招生领导小组,应形成权责一致、严密有效的工作机制,切实加强对招生工作的组织管理和监督检查;招生工作部门应严格行使职权,抓好工作制度的建立和完善,严格执行工作程序和操作规范,确保考试命题、试卷安全、考风考纪、阅卷登分、投档录取等环节依章办事;招生监察部门应认真履行监督职责,积极协调、主动配合招生管理部门做好招生制度规定的制订、完善和管理工作,加强对招生考试工作制度落实和纪律执行情况的督查,针对招生考试中发生的问题,及时提出工作建议,严肃处理违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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