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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药品零售企业药学服务规范(试行)


  药师要全面实行服务承诺制,服务承诺应悬挂于店堂的显著位置,接受群众的监督,营造良好的服务氛围。

  第十二条 药师在药学服务中承诺

  (一)掌握药品知识。正确介绍药店内所经营药品的功效、不良反应、配伍禁忌、注意事项、同类药品的不同特点。

  (二)开展信息咨询。主动了解病情、病史、用药情况、过敏史等;熟悉常见疾病的预防知识,提供用药指导。

  (三)合理推荐药品。帮助购药者正确选购非处方药,告知购药者如何使用药品和避免不良反应的发生。

  (四)接受公众投诉。受理投诉并及时跟踪处理与向公众反馈。

  (五)提高服务技能。参加相关政策法规和专业知识培训,提高自身实施药学服务的技能。首席药师要负责指导、督促其他药师开展药学服务。

  第十三条 调配处方药

  (一)审核处方或病历卡。药师要做好对处方或病历卡上医嘱的审核,主要审核有无配伍禁忌,用法用量,医生签字等内容。对有配伍禁忌、超剂量或医嘱中字迹不清、涂改的处方或病历卡,要拒绝调配、销售;必要时,需经原处方医师更正或重新签字。

  (二)正确配药。药师或药店营业员要按处方或病历卡上医嘱配药,并在销售处方药登记本上进行登记并签字或盖章,处方及相关的登记本要按有关规定保存备查。

  (三)发药复核。药师或药店营业员要检查所调配的药品有无质量问题,外包装是否破损;核对姓名、性别、年龄是否相符;药袋和瓶签是否书写准确。

  (四)用药指导。药师或药店营业员要详细交待用法、用量以及注意事项。

  第十四条 药师和药店营业员在销售非处方药时要进行合理用药的指导。应通过了解用药者的具体病情,推荐安全、有效、经济、适当的药品。正确介绍药品的性能、用途、使用剂量、使用方法、有效期、配伍禁忌、注意事项等内容,并提醒用药者注意用药过程中可能出现的不良反应;必要时提出去医院就诊的建议。

  第十五条 药师和药店营业员不得借药学服务的名义推销药品。

第四章 药学服务的培训

  第十六条 药学服务的培训是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相关行业协会、执业药师协会和企业内部组织的以药学服务为主要内容的各类教育与考核。培训可以采用多种方式,包括相关协会组织的药师与药店营业员关于药学知识和药学服务能力的技能大赛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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