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药品零售企业药学服务规范(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升本市药品零售企业(以下简称药店)的药学服务水平,进一步保障人民群众用药安全有效,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所称的药学服务是指药店直接从事药品销售的人员应用药学专业知识和工具向公众提供直接的,与药品使用有关的服务。
第三条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鼓励和支持药店开展药学服务;鼓励上海市相关协会指导药学服务工作。
第四条 药店可根据本企业的实际情况,制订本企业实施药学服务细则,实施细则的要求可以高于本规范。
第二章 药店药学服务
第五条 药店要按规定配备药师,营业时间内要有药师在岗,并佩戴标明姓名、药师类别和工作地点等内容的胸卡;药师离岗时要出示“药师不在,暂停销售处方药”的告示牌。
第六条 药店要设立药师咨询服务区(台),安排药师接受购药者的药学咨询,解答购药者疑问。
第七条 有条件的药店要为特定的患者建立药历,及时跟踪用药信息,提供合理用药的指导,并严格保护其隐私。
第八条 鼓励药店主动为社区服务,在社区开展保健知识和合理用药的宣传;对特殊患者,提供送药上门服务;指导和帮助社区居民清理家庭小药箱。
第九条 药店要有专人收集并记录药品不良反应,以及实施药学服务中的各类信息,建立不良反应报告制度和台帐,并按规定上报。
第十条 药店要在店堂内明示药学服务公约和监督电话。药店的负责人必须确保药学服务在本店的顺利开展。
第三章 药师药学服务
第十一条 药师是直接面向患者实施药学服务的主体,药师要严格按照处方或病历卡上医嘱调配处方药,提供合理用药指导和药学咨询服务,进行药品不良反应报告等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