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2.建立政府采购自主创新产品的协调机制。由财政部门牵头,科技、发展改革等相关部门参加组成协调机构,制定政府采购自主创新产品的具体办法,审查实施情况,协调和解决实施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省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在获得认定的自主创新产品范围内,确定政府采购自主创新产品目录(简称“目录”),实行动态管理。
各级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通称“采购人”)用财政性资金进行采购的,必须优先购买列入目录的产品。发挥财政、审计与监察部门的监督作用,督促采购人自觉采购自主创新产品。
按国家规定,国家重大建设项目以及其他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重大装备和产品的项目,有关部门应将承诺采购自主创新产品作为申报立项的条件,并明确采购自主创新产品的具体要求。在国家和地方政府投资的重点工程中,国产设备采购比例一般不得低于总价值的60%。不按要求采购自主创新产品,财政部门不予支付资金。
53.建立激励科技创新的政府首购和订购制度。国内企业或科研机构生产或开发的试制品和首次投向市场的产品,且符合国民经济发展要求和先进技术发展方向,具有较大市场潜力并需要重点扶持的,经认定,政府进行首购,由采购人直接购买或政府出资购买。
政府对于需要研究开发的重大创新产品或技术,应当通过政府采购招标方式,面向全社会确定研究开发机构,签订政府订购合同,并建立相应的考核验收和研究开发成果推广机制。
54.建立引进技术消化吸收和再创新的协调机制。由省综合经济部门牵头,科技、教育、财政、商务、税务、海关、质检、知识产权等相关部门参加组成协调机构,制定重大产业技术和装备引进政策,组织协调并监督重大引进技术的消化吸收再创新工作。
55.掌握关键技术和重要产品的自主知识产权。省科技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编制并定期发布掌握自主知识产权的关键技术和重要产品目录,对列入目录的技术和产品,予以重点支持,对列入目录中技术和产品的企业在专利申请、标准制定、国际贸易和合作等方面予以支持。
支持企业、社团自主制定和参与制定国际技术标准。鼓励和推动企业、行业组织和科研单位等研制自主知识产权国际标准、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支持和扶持企业发明专利的申请与实施。
56.实施知识产权战略。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健全知识产权保护体系,依法严厉打击侵犯知识产权行为。企业、科研机构、高等院校和政府有关部门要加强从事知识产权保护和管理工作的力量,并将知识产权管理纳入科技管理全过程,充分利用知识产权制度提高我省科技创新水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