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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提高科技创新能力加速老工业基地振兴若干规定的通知

  31.扶持科技中介服务机构。按国家规定,对符合条件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创业服务中心、技术市场和国家大学科技园自认定之日起,在一定期限内免征营业税、所得税、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其他符合条件的科技中介机构开展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研究制定必要的税收扶持政策。

  32.充实和完善高新技术产业化风险投资资金。根据我省高新技术发展的重点领域,加速建立若干个以各级政府资金为引导,企业和民间资本为主的专业风险投资公司,按国家规定,对主要投资于中小高新技术企业的创业风险投资企业,实行投资收益税收减免或投资额按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等税收优惠政策。

  积极引进国际资本和国际大财团到我省设立分支机构,开展风险投资业务和融资担保业务。经认定的高新技术风险投资机构其投资额可按一定比例抵扣其应纳税所得额并给予专项资金支持。

  33.进一步完善贷款担保机制。政府引导和激励社会资金建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建立担保机构的资本金补充和多层次风险分担机制。加强和完善省科技企业贷款担保资金管理。对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可适当放大抵押、质押的担保倍数或通过账户托管方式发放贷款。符合国家《担保法》规定的知识产权可作为质押获得贷款。政府出资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发生的代偿损失,经主管财政部门审核后,可给予一定补偿。

  34.鼓励和支持高新技术企业境内外融资、招商。通过合作开发、合资经营、参股和控股等方式扩大融资渠道。按国家规定,支持高新技术企业申请发行企业债券融资;支持符合条件的高新技术企业,特别是科技型中小企业在国内主板或中小企业板上市。努力为高新技术企业在海外上市创造条件。

  35.按国家规定,商业银行对符合贷款条件的科技产品出口企业所需的流动资金贷款要根据信贷原则优先安排、重点支持,对资信好的科技产品出口企业可核定一定的授信额度,在授信额度内,根据信贷、结算管理要求,及时提供多种金融服务。

  四、建立人才激励机制

  36.支持企业培养和吸引创新人才。改革和完善企业分配和激励机制。鼓励技术、管理等生产要素参与收益分配。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国有独资)在实施股份制改造时,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可在前3年国有净资产经营性增值中拿出一定比例作为股份,奖励给有贡献的职工特别是科技人员和经营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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