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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提高科技创新能力加速老工业基地振兴若干规定的通知

  26.支持重点领域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对先进制造、新材料、电子与信息、生物与医药、新能源与高效节能、资源与环境、现代农业和民用航空等领域的高新技术攻关项目,省、市科技资金给予重点支持,并通过成果转化和产业化政策扶持,使其尽快成长为新兴产业。

  27.完善促进高新技术企业发展的税收政策。国家和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新创办的高新技术企业经严格认定后,按国家规定,自获利年度起两年内免征所得税,两年后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高新技术企业职工工资比照软件企业政策,在企业所得税前全额扣除。

  省内高新技术企业承担国家和省重大科技专项、高技术产业化项目、科技计划重点项目、重大技术装备研究开发项目和重大引进技术消化吸收再创新项目,且符合《当前国家产业政策鼓励发展的产业、产品和技术目录》、《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及《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除《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和《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所需进口自用设备以及按合同随设备进口的技术及配套件、备件,可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的高新技术企业为生产出口产品所需的进口原材料和零部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关税等方面的优惠,海关按照加工贸易管理办法实行银行保证金台帐管理。

  28.鼓励银行对国家和省重大科技产业化项目、高技术产业化项目、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现代装备制造业和信息核心技术产业化等项目给予优惠贷款支持。政府对符合条件的贷款给予贴息。

  对列入国家高技术产业发展计划的重点项目,按国家投入的一定比例给予资金匹配。

  29.鼓励科研机构、高等院校和企业承担对我省老工业基地振兴有重要推动作用的国家应用基础研究和集成创新项目。对列入国家重大科技专项计划的项目,给予资金匹配。

  30.加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建设。鼓励高新技术企业向省级以上高新技术园区集中。市、县政府可将高新技术园区收取的土地出让金,扣除按照有关规定用于农业土地开发部分后,返还给高新技术园区,用于科技孵化器及园区基础设施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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