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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提高科技创新能力加速老工业基地振兴若干规定的通知


  20.科研机构、高等院校承担政府科研项目所形成的职务科技成果,在1年内,单位可以无偿方式许可成果完成人离岗实施成果产业化,使用期为两年,在该期间内,科技成果完成人享有优先购买权,或期满后与单位另签协议。成果完成人离岗期间工龄连续计算。

  21.鼓励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向创办企业实施人转让职务科技成果产权。科研机构、高等院校承担政府科研项目所形成的职务科技成果,1年内未实施转化的,在不变更职务成果权属的前提下,由成果完成人创办企业转化的,创办企业实施人可拥有该成果在企业中享有股权收益的70%;非成果完成人创办企业转化本单位他人职务成果的,可拥有该成果在企业中享有股权收益的40%。两年以后仍未转化的,其权属不变,成果完成人自办企业实施转化的,可拥有该成果在企业中享有股权收益的80%;非成果完成人创办企业转化的,可拥有该成果在企业中享有股权收益的60%。上述创办企业实施人享有的股权收益年限一般为5至10年,具体年限和比例由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与创办企业实施人约定。

  22.支持科研机构、高等院校的科技人员兼职从事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工作。其兼职完成的科技成果及在成果转化中做出的贡献在职称评定、政府奖励中予以承认。科技人员兼职从事科技成果转化工作,应遵守与本单位的约定,保守本单位的商业秘密,尊重本单位的知识产权;使用本单位或他人知识产权的,应与本单位或他人签订许可或转让协议。

  23.对外省市和中央各部委所属单位的科技人员带科技成果来辽宁实施转化的,可享受本省有关科技成果转化的优惠政策。对其中要求来辽宁落户者及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有关市应准予调入并妥善安排。

  24.鼓励发展科技中介机构。经认定的科技成果转化、转移、咨询和科技信息及生产力促进中心等中介机构,可以享受非营利科研机构的优惠政策;对其从事公益性科技成果的转化、转移活动,政府可给予一定的资助。

  三、加快高新技术及产业发展

  25.实施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创新产品和高新技术产品认定制度。省科技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我省的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共同编制并定期发布科技需求、高新技术产品目录、对自主创新产品和高新技术产品进行认定,并将认定合格的自主创新产品和高新技术产品向全社会公告。省科技、技改等各类专项资金对经认定的自主创新产品和高新技术产品及关键技术的研发予以重点支持,并对生产企业在专利申请、标准制定、国际贸易和合作等方面予以支持,形成一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知名品牌和较强国际竞争力的优势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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