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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提高科技创新能力加速老工业基地振兴若干规定的通知

  12.对企业消化吸收再创新给予政策支持。按国家政策规定,对关键技术和重大装备的消化吸收和再创新,政府给予引导性资金支持。对消化吸收再创新形成的先进装备和产品,纳入政府优先采购的范围。对订购和使用国产首台(套)重大装备的国家和省重点工程,省优先予以安排。建立由项目业主、装备制造企业和保险公司风险共担、利益共享的重大装备保险机制,引导项目业主和装备制造企业对国产首台(套)重大装备投保。

  13.支持产学研联合开展消化吸收和再创新。按国家政策规定,对重大装备的引进,用户单位应吸收制造企业、科研院所和高等院校参与,共同跟踪国际先进技术的发展,并在消化吸收的基础上,实现国产化。在国家、省科技基础设施建设中,优先支持在重点产业中由产学研合作组建的技术平台,承担重大引进技术消化吸收再创新任务。

  二、促进科技成果转化

  14.实行科技成果转化项目认定和奖励制度。科技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负责科技成果转化的认定工作。省本级设立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用于对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给予一定的资助或贷款贴息;对成果所有者和转化实施者给予奖励。市和有条件的县(市、区)政府也应设立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

  15.经认定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作为知识产权或无形资产投资组建公司制企业的,按《公司法》规定,其作价金额最高可达到公司注册资本总额的70%。

  16.经认定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所组建的企业,不受工资总额限制,企业可参照人才市场和劳动力市场价格以及当地政府当年颁布的工资增长指导线自行决定其职工的工资发放水平,并可全额列支成本。

  17.经认定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自认定之日起3年内,经科技成果转化认定机构认定的实现生产或试生产的,市、县政府返还科技成果转化部分项目用地土地出让金。购置用于科技成果转化的生产经营用房,可免收交易手续费和产权登记费。改变土地使用性质或用于非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的,所享受的优惠须全额退还。

  18.经认定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所需进口设备及其关键零部件,按国家有关规定,可减免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19.鼓励科技人员实施科技成果转化。科研机构、高等院校以及其他国有企事业单位转化职务科技成果,可根据不同转化方式对成果完成人和为成果转化做出重要贡献的其他人员予以奖励。以股权投入方式进行转化的,成果完成人可享有不低于该成果所占股份30%的股权;以技术转让方式将成果提供给他人实施转化的,成果完成人可享有不低于转化所得的税后净收入20%的收益;自行实施转化或以合作方式实施转化的,自项目盈利之日起5年内,每年可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不低于5%的比例,奖励成果完成人。科技人员转化职务科技成果做出的贡献在职称评定、政府奖励中予以承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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