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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提高科技创新能力加速老工业基地振兴若干规定的通知


  充分发挥技改贴息资金引导作用,支持大中型企业运用高新技术和先进适用技术改造传统工艺、提高传统产业技术水平。

  5.加快推进企业信息化。以推动制造业信息化为重点,突出主导产业和主导产品,选择重点企业进行示范,提高传统产业管理水平和产品档次,增强竞争力,对企业应用信息化技术过程中的贷款,优先给予贴息支持。

  6.支持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增加省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投入,用于支持中小企业技术创新活动和为承担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基金项目提供一定比例的资金匹配。各市也可根据实际情况设立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

  7.支持民营科技企业发展。省科技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组织认定民营科技企业。民营科技企业自认定之日起,在申请各类计划时,与其他所有制企业享有同等待遇;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出让金按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最低价标准缴纳,一次性支付有困难的,经县级以上政府批准,可在3至5年内分期缴纳。

  支持民营科技企业通过法律、法规允许的各种方式直接融资。在民营科技企业融资、贷款等方面,政府给予一定的扶持。

  8.鼓励企业开发名牌产品。对已获国家驰名商标、省著名商标和国家、省名牌产品称号的企业产品,优先列入技术改造、新产品开发等计划。对新创国家驰名商标和国家名牌产品称号的企业,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奖励。

  9.支持企业扩大对外开放,获得先进技术。鼓励企业“走出去”,在最接近技术源头的境外城市建立研发机构,对其开展的符合产业政策的应用技术研究给予资金支持。对企业在境外设立研究开发机构聘用的国外高级专业技术人才,经省科技和人事主管部门认定,可以享受在国内工作的外国专家待遇。

  10.积极吸引跨国公司和境内外研究机构、高等院校等在我省建立研发机构或与我省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和企业等联合建立研究机构,其取得的技术培训、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和技术承包等技术性服务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支持国家驻辽科研机构、高等院校与我省企业联合创办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研发中心、重点实验室等创新平台,各级政府在资金投入、土地供应等方面要给予优先安排、重点保障。经省科技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认定的独立的省级以上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和重点实验室取得的技术培训、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和技术承包等技术性服务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11.加强对引进技术工作的咨询和评估。按国家政策规定,在企业重大技术和重大技术装备的引进方案中,应制定消化吸收与再创新计划、目标和进度;引进方案须由有关部门联合组织的专家委员会论证,并将是否通过消化吸收形成科技创新能力,作为对项目验收和评估的重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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