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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提高科技创新能力加速老工业基地振兴若干规定的通知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提高科技创新能力加速老工业基地振兴若干规定的通知
(辽政发〔2006〕10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现将《关于提高科技创新能力加速老工业基地振兴的若干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三月十五日

  关于提高科技创新能力加速老工业基地振兴的若干规定

  为全面贯彻落实全国科技大会和《中共辽宁省委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提高科技创新能力加速老工业基地振兴的决定》精神,实施《辽宁省中长期科技发展规划纲要》,加强科技创新能力建设,全面提升产业技术水平,推动产业结构调整和经济增长方式转变,增强我省经济核心竞争力,促进老工业基地振兴,特制定本规定。

  一、激励企业成为技术创新主体

  1.强化企业技术开发投入的主体地位。鼓励企业大幅度增加技术开发经费的投入。一般企业用于技术开发经费占当年销售收入不得少于1%,大中型企业要达到2%,高新技术企业不得少于5%。按国家政策规定,允许企业按当年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经费的150%抵扣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用当年抵扣不足部分,可按税法规定在5年内结转抵扣。企业提取的职工教育经费在计税工资总额的2.5%以内的,可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

  2.鼓励支持企业建立创新平台和研发机构。省、市设立科技创新平台建设专项资金,重点支持支柱产业和重点行业中的大型企业建立研发中心。

  按国家政策规定,对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企业技术中心、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进口规定范围内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用品,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3.允许企业加速研究开发仪器折旧。按国家政策规定,企业用于研究开发的仪器和设备,单位价值在30万元以下的,可一次或分次摊入管理费,其中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应单独管理,但不提取折旧;单位价值在30万元以上的,可采取适当缩短固定资产折旧年限或加速折旧的政策。

  4.加强产业关键技术攻关。省科技主管部门、综合经济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定期制定发布提升传统产业关键技术攻关目录,鼓励、支持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与企业联合攻关,解决产业发展的关键技术和企业在技术装备改造、工艺改进创新、产品水平提高和减少能耗及环境污染等方面技术问题。对解决企业生产和研发中的重大技术问题的项目以及企业建立博士后科研工作站,政府各类计划及省风险投资资金和贷款担保资金要给予优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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