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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编制工作的意见

  省级、市级、县级总体规划分别由同级政府组织编制,并由同级政府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起草;专项规划由各级政府有关部门组织编制;跨市的区域规划,由省发展改革委组织省有关部门和区域内市政府编制。全省总体规划和区域规划的规划期一般为5年,可以展望到10年以上。

  二、规范规划编制工作程序

  规划编制前,要认真做好基础调查、信息搜集、课题研究及纳入规划重大项目的论证等前期工作。编制全省总体规划,编制部门要按照省政府部署和有关要求进行;编制省级专项规划,编制部门要拟订规划编制工作方案,明确规划编制的必要性、主要内容、衔接单位、论证方式、进度安排、经费预算和批准机关等,并送有关部门进行协调后,于每年三季度前报省发展改革委,由省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拟订专项规划年度编制计划并上报省政府,经省政府批准后实施专项规划编制工作;编制跨市区域规划,由省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市政府提出申请,经省政府批准后实施。

  规划编制工作所需经费,应按照综合考虑、统筹安排的原则,由规划编制部门商同级财政部门,按照省政府批准的规划年度编制计划列入年度部门预算。

  三、强化规划之间的衔接协调

  规划衔接要遵循专项规划和区域规划服从本级和上级总体规划,下级政府规划服从上级政府规划,专项规划之间不得相互矛盾的原则。编制跨市区域规划,要充分考虑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等相关领域规划的要求。

  市级总体规划在送本级政府审定前,应由市级发展改革委送省发展改革委与全省总体规划进行衔接,并送相关的相邻市发展改革委与其总体规划进行衔接,必要时还应送省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与省级专项规划进行衔接。相邻地区间规划衔接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由省发展改革委进行协调,重大事项报省政府决定。专项规划由编制部门送本级政府发展改革部门与总体规划进行衔接,送上一级政府有关部门与其编制的专项规划进行衔接,涉及其他领域时还应当送本级政府有关部门与其编制的专项规划进行衔接。同级专项规划之间衔接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由本级政府协调决定。

  跨市的区域规划由省发展改革委送省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与相关专项规划进行衔接。

  各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规划编制部门,认真做好衔接工作,并自收到规划草案文本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规划编制部门反馈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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