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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编制工作的意见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编制工作的意见
(辽政发〔2006〕9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为推进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编制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提高规划的科学性、民主性,更好地发挥规划在宏观调控、政府管理和资源配置中的作用,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编制工作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33号),结合我省实际,就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编制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建立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管理体系

  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下简称规划)分三级三类:按行政层级分为省级规划、市级规划、县级规划;按对象和功能类别分为总体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

  总体规划是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战略性、纲领性、综合性规划,是编制本级和下级专项规划、区域规划以及制定有关政策和年度计划的依据,其他规划要符合总体规划要求。专项规划是以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特定领域为对象编制的规划,是总体规划在特定领域的具体细化,是政府指导该领域发展以及审批、核准重大项目,安排政府投资和财政支出预算,制定特定领域相关政策的依据。区域规划是以跨行政区的特定区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为对象编制的规划,是在总体规划特定区域的细化和落实。跨市的区域规划是编制区域内市级总体规划、专项规划的依据。

  编制省级专项规划原则上限于关系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大局、需要国家或省审批和核准重大项目、安排政府投资数额较大的领域。主要包括:农业、水利、能源、交通、通信等方面的基础设施建设,土地、水、海洋、煤炭、石油、天然气等重要资源的开发保护,生态建设、环境保护、防灾减灾,科技、教育、文化、卫生、社会保障等公共事业和公共服务,需要政府扶持或者调控的产业,全省总体规划确定的重大战略任务和重大工程,国家有关部门、省政府要求的领域,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领域。专项规划按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的影响程度划分为重点专项规划和一般专项规划,关系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大局的专项规划称为重点专项规划,其他领域发展的专项规划为一般专项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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