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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意见

  (三十四)省、市、县要建立维护非公有制经济合法权益投诉中心,认真受理投诉案件,纠正和处理违法违纪行为,对企业投诉中涉及的政策性和普遍性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改进的意见建议,切实保障非公有制企业合法权益。要建立和完善维护非公有制企业合法权益的法律咨询、法律援助以及法律救济体系,为企业提供法律服务。

  (三十五)各级政府及非公有制企业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非公有制企业负担监督制度,切实减轻非公有制企业负担。要清理和规范各种对非公有制企业的收费。各级财政、物价部门要对涉及私营、个体企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进行一次全面清理。省政府及省财政、物价部门规定的收费项目外,任何部门和单位无权向非公有制企业收取任何费用。凡在国家规定之外,属于省及省以下政府自行规定的专门针对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等非公有制企业的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家政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政府性集资以及设定的罚款项目和各种摊派等歧视性规定,要予以清理和取消。

  (三十六)开展世贸知识与国际通行规则培训,支持企业利用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等国际通行规则维护产业安全;通过建立产业损害预警机制,帮助企业规避国际贸易摩擦;引导涉案企业积极参与应诉工作。

  (三十七)加快非公有制企业工会组建工作,充分发挥工会组织作用。非公有制企业通过职工大会或其他形式实行民主管理,依法行使知情、参与、监督等民主管理的权利,依法保护企业职工在休息、休假、劳动保护、参加工会活动等方面的合法权益。有关部门及各级工会组织要监督企业依法按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工资,工资标准不得低于或变相低于最低工资标准,建立工资正常增长机制。劳动保障等有关部门要加强研究,建立健全非公有制企业职工流动的社会保险转接制度。

  (三十八)建立监督制约机制,省政府纠风办要每年组织企业对政府职能部门进行民主评议,并向社会公布评议结果。各级组织人事部门要将民主评议考核结果纳入地区、部门政绩考核指标,作为考核评比的主要依据。

  六、加强对非公有制经济的领导和监管

  (三十九)各级政府要把推动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摆在重要位置,切实加强领导,进一步理顺非公有制经济管理体制,建立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工作协调机制和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加强部门之间的沟通和配合,形成工作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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