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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意见
*注:本篇法规已被《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辽政发[2006]13号文件有关内容的通知》(发布日期:2009年11月6日 实施日期:2006年3月27日)修改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意见
(辽政发〔2006〕13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为促进全省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充分发挥其在振兴辽宁老工业基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构建和谐社会中的重要作用,根据《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3号),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放宽市场准入限制,实行平等待遇

  (一)贯彻“平等准入、公平待遇”原则,允许非公有资本进入国家允许外资进入的所有行业和领域。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非公有制企业在企业登记、申请立项、投融资、税收信贷、土地使用、财政贴息、政府采购、资格认定、人才引进、职称评定、证照办理、收费标准等方面,与其他所有制企业同等待遇。

  (二)允许非公有资本进入垄断行业和领域。对自然垄断业务,积极推进投资主体多元化,非公有资本可以参股等方式进入;对其他业务,非公有资本可以独资、合资、合作、项目融资等方式进入。允许具备资质的非公有制企业依法平等取得矿产资源的探矿权、采矿权,进行商业性矿产资源的勘查和开发。鼓励非公有制企业参与市政公用和基础设施建设企业、事业单位的产权制度和经营方式改革。积极推行“建设--经营--转让”(BOT)、“转让--经营--转让”(TOT)等方式,推动民间资本进入道路、桥梁、供气、供水、电站、污水与垃圾处理等产业。允许非公有资本进入铁路建设、运输、装备制造、多元化经营领域,通过并购、控股或独资的方式,积极参与国有铁路企业及其辅业的重组改制。

  (三)允许非公有资本进入金融服务业。在加强立法、规范准入、严格监管、有效防范金融风险的前提下,鼓励非公有资本进入区域性股份制银行和合作性金融机构。符合条件的非公有制企业可以发起设立金融中介服务机构。鼓励经济实力较强、诚实守信的非公有制企业参与商业银行、城乡信用社、证券和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的改组改制。鼓励和支持非公有制企业参与流通现代化建设,发展连锁经营、物流配送、电子商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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