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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监察厅关于规范和发展公共行政服务中心指导意见的通知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监察厅关于规范和发展公共行政服务中心指导意见的通知
(辽政办发〔2006〕7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省监察厅《关于规范和发展公共行政服务中心的指导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关于规范和发展公共行政服务中心的指导意见

  为探索建立“一个窗口对外”的审批和许可工作机制,简化手续,减少环节,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推进我省服务型政府建设和政务公开工作,现就规范和发展公共行政服务中心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各市政府要在本市建立公共行政服务中心(以下简称服务中心),集中办理各类审批、行政许可、社会公共服务和便民事项。服务中心人员由管理人员和窗口工作人员组成。管理人员为服务中心管理办公室工作人员,可由政府部门调剂解决。窗口工作人员由在服务中心设立窗口的部门推荐政治素质高、工作能力强的人员担任,经服务中心管理办公室审核后确定。一般须定岗两年以上。其间人事关系、工资关系和身份性质不变,业务工作受派出部门指导,日常工作由服务中心管理办公室统一管理。服务中心管理办公室负责对窗口工作人员日常和年度工作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调整职务、级别、工资和奖励的依据。服务中心应积极推进电子政务建设,逐步扩大网上审批、查询、交费、办证、咨询、投诉等服务范围。已经开办网上办理行政许可事项的市,办事窗口应当同时提供现场办理和网上审批两种方式,申请人可自行选择办理方式。

  二、各市政府可设置本级服务中心的管理机构,主要负责服务中心日常管理,管理机构的名称统称为“某某市公共行政服务中心管理办公室”,为市政府派出机构。各市服务中心管理办公室具体职责为:研究制定公共行政服务中心内部运行的规章制度及管理办法,并负责组织实施;对各部门派驻的工作人员进行日常管理并对工作情况进行考评;协调督查保留的行政许可和审批项目的办理及运行情况;受理服务对象的咨询与投诉;负责服务中心的日常管理和维护;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三、服务中心要坚持精简、统一、效能、便民、透明的原则,实行审批项目、依据、程序、申报材料、承诺时限、收费标准公开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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