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建设厅、山东省民政厅、山东省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山东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山东省无障碍设施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鲁建发[2006]4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
为加强我省无障碍设施的建设和管理,促进社会文明,构建和谐社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省政府同意,现将《山东省无障碍设施建设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山 东 省 建 设 厅
山 东 省 民 政 厅
山东省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
山东省残疾人联合会
二○○六年二月五日
山东省无障碍设施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促进社会文明,构建和谐社会,加强我省无障碍设施建设和管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公共建筑、城市道路、居住建筑、居住区以及其他公用场所等工程所配套的无障碍设施建设及其管理活动,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无障碍设施是指为了保障残疾人、老年人、儿童及其他行动不便者在居住、出行、工作、休闲娱乐和参加其他社会活动时,能够自主、安全、方便地通行和使用所建设的物质环境。
无障碍设施的具体内容范围按照国家有关建设标准和规定执行。
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对本省无障碍设施建设和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
设区市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无障碍设施的组织建设、改造和监督管理工作。
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无障碍设施建设、维护和监督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财政、规划、交通、公安、市政、质量技术监督、旅游、商务、金融、邮电、文化、教育、体育、卫生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与无障碍设施建设、维护和监督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无障碍设施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保障无障碍设施建设与自身经济和社会发展相适应。
第六条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支持无障碍设施的科学技术研究,鼓励无障碍相关产品的研发应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