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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关于加强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的分工意见的通知

  负责单位:七市人民政府,省环保局、南水北调工程建设管理局、财政厅。
  三、强化管理,严格执法
  (一)实行排污总量控制和许可证制度。
  工作任务:提出实施排污总量控制和推行排污许可证制度的工作意见。省辖淮河流域各市地表水环境容量测算工作已经国家环保总局审核,由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并向社会公布。各市要尽快建立起以环境容量为基础,以排污许可证为主要管理手段的排污总量控制体系。依据水环境容量和水资源保证能力,对排污量进行指标核定和动态管理,严格控制排污总量。落实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制度,对污染项目实行一票否决,凡是没有水环境容量的地区,禁止新上增加排污量的项目,今后南四湖流域原则上不再上增污项目。抓紧制定排污许可证管理办法,严格实行排污许可证管理。在2006年上半年,完成排污单位和城镇污水处理厂排污许可证的发放工作,自2007年1月1日起实行持证排污。重点排污企业必须在2006年年底前,在指定位置安装在线监控装置,并与环保等部门联网。
  负责单位:七市人民政府,省环保局、发改委、经贸委、省政府法制办、省建设厅。
  (二)加强环境监督管理能力建设。
  工作任务:提出进一步加强环境监督管理能力建设的工作意见并组织落实。七市人民政府要保证环境监督管理能力和环境执法能力建设必要的资金需要。加快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和水质监测站建设,特别是河流跨界断面水质自动监测站建设。要充分发挥有关部门及流域管理机构现有技术与资源优势,统一组建并完善淮河流域水环境监测网络和重点污染源自动在线监控网络。环保部门统一发布水环境信息。
  负责单位:七市人民政府,省环保局、财政厅。
  (三)强化环境执法监督。
  工作任务:提出进一步强化环境执法监督的工作意见。各市要建立和完善环境违法案件移送、通报和考核制度。环保部门定期通报环境违法案件的立案、移送、督办等情况。继续深入开展查处违法排污企业专项行动。严厉查办环境违法行为,依法惩处破坏环境的犯罪行为,为水污染事故受害的群众提供法律咨询服务。建立由环保、监察等部门参加的组织协调机制,统一组织“整治违法排污保障群众健康”专项检查活动,省、市、县三级政府至少每季度组织开展一次。建立环境行政执法监督与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落实《山东省党政领导干部环境保护工作实绩考核办法》和《山东省环境污染行政责任追究办法》,严肃查处违纪违法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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