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控制农业面源污染。
工作任务:提出加大农业面源污染治理的工作意见。各市政府进一步做好以下工作:1.严格控制畜禽养殖污染。大力推行生态养殖模式,鼓励对畜禽粪便实行综合利用。各市要对辖区规模化畜禽养殖场进行逐一排查,不能达标排放的列入限期治理名单,限期治理后仍不能达标排放的予以取缔。在 2006年6月底前,各市均选择一批具备条件的县 (市、区)实施规模化畜禽养殖污染治理示范工程和水产养殖健康示范项目,规范养殖行为。2.科学施用农药和化肥。按照优化结构、减少总量的原则,加快实施“两减三保”计划,各市要在在沿河、沿湖和输水干线区划定化学农药和化肥限用区,大力发展生态农业和有机农业,减少农药、化肥的施用量。3.加大生产和生活污染治理力度。积极推行农村改水改厕,加快沼气等可再生利用能源的推广应用。因地制宜抓好处理农村生活污水和垃圾处理设施,在乡镇比较集中的地方,建设必要的污水和垃圾处理设施,实行污染集中处理、达标排放。4.制定落实农业面源污染防治的政策资金,积极开展生态文明村建设,推进农业和农村污染治理。
负责单位:七市人民政府,省发改委、农业厅、环保局、财政厅。
(五)保障饮水安全。
工作任务:提出进一步加强生活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的措施意见并组织实施。各市要组织实施因水污染造成疾病发作、严重影响健康地方的农村改水工程,加大检查力度,重点查处严重影响饮用水安全的违法排污行为。加强乡镇和农村饮用水水源地的规划、建设,制定严格的保护措施,切实保障农民饮用水安全。饮用水源保护区禁止建设规模化畜禽养殖场。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保护区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指导农民合理使用农药、化肥、植物生长调节剂等,推广生物防治病虫害技术,发展生态农业,防止对生活饮用水源的污染。供水单位必须加强对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和地下水源的水环境质量监测,并采取措施,保证所供水质符合国家饮用水质标准的规定。各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供水单位供水质量的监督,保障人体健康。
负责单位:七市人民政府,省水利厅、环保局、国土资源厅、卫生厅、建设厅。
(六)大力开展小流域污染综合治理。
工作任务:提出大力开展小流域污染综合治理的工作意见。各市政府进一步做好以下工作:1.加强中水截蓄导工程建设。推广枣庄市峄城沙河、薛城沙河污染治理的经验,统筹推进污染治理、污水资源化、流域生态修复与保护工作。2.加快人工湿地建设。尽快编制人工湿地建设与修复规划方案,抓好人工湿地建设的试点工作,2006年上半年,流域内具备条件的县要选择并搞好一个人工湿地建设试点,逐步扩大范围、多点示范。省环保局负责抓好南四湖及周边区域为重点的人工湿地水质净化工程建设,加强技术指导、监督管理和典型示范。研究提出支持湿地建设的政策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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