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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关于加强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的分工意见的通知

  负责单位:七市人民政府,省发改委、经贸委、环保局、财政厅。
  (二)加快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
  工作任务:提出进一步加快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的政策意见。各市要按照“理顺水价,配套管网,转换机制,强化监管”的方针,进一步加强污水处理厂的建设、运营和管理,加快建设进度,确保投入运行后的城镇污水处理厂的实际处理负荷在第一年达到设计负荷的60%,第三年起达到设计负荷的 75%。1.各市要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提高污水处理费有关问题的批复》(鲁政字[2005] 155号)要求,尽快将污水处理费调整和执行到位。 2.2006年年底前,省辖淮河流域所有城镇污水处理厂都要改制成独立的企业法人。发挥市场机制作用,积极推行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建设产业化、市场化,新建污水处理厂一律走市场化建设、商业化运作、企业化管理的路子。按照“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引导鼓励多种经济成分参与。利用社会资金建设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国家和省视情况适当给予支持。充分发挥企业治污的积极性,严格落实“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强化环境资源的有偿使用。3.城镇污水处理厂和管网建设实行厂网并举,管网先行。管网建设环节要具备接纳废水的水量计量、水质监测设施,为实现对排污单位排污行为的有效控制和管理创造必要条件。各级财政重点支持城镇污水收集管网建设,确保配套管网资金及时到位。 4.加快污水再生利用和污泥处置设施建设进度。未配套建设脱氮设施的,应在2006年年底前完成建设。新建、改建、扩建的城镇污水处理厂,应同时配套建设脱氮设施。湖泊、水库周边的城镇污水处理厂应同时建设除磷设施。5.各级环保部门要加强对污水处理厂的环境监管。流域内各地环保部门对辖区内尚未按要求配套安装在线监测设施的污水处理厂提出限期整改措施,并要求在2006年上半年完成,逾期不能完成的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自2007年起,对城镇污水处理单位排水中氨氮含量超标的,加倍征收排污费。6.省建设厅每月调度、通报污水处理厂建设、运营、改制以及管网配套等情况,对没有按期完成建设任务、建成后不运行、满负荷运转率低、收费不到位、工作措施不得力以及污水处理厂超标排污的,依法追究责任。
  负责单位:七市人民政府,省发改委,建设厅、环保局、财政厅、物价局。
  (三)加快城镇垃圾处理场及配套设施建设。
  工作任务:提出加快城镇垃圾处理场及配套设施建设的工作意见。各市要加强沿河与湖滨、特别是南水北调输水干线附近区域的城镇生活垃圾的收集和处置,逐步实现建制镇生活垃圾的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各级财政部门要继续支持垃圾处理场建设,积极推进垃圾处理产业化、投资多元化和建设运营规范化。全面开征城市垃圾处理费,并积极促进城镇垃圾处理场的企业化改制。要大力推进环境优美乡镇建设。
  负责单位:七市人民政府,省发改委、建设厅、环保局、财政厅、物价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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