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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物价局等部门关于贯彻国家石油价格形成机制综合配套改革方案实施意见的通知

  (一)成立专门的组织机构。为确保补贴工作的顺利实施,各市政府要成立由市长为组长、市财政部门牵头、相关部门参加的补贴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补贴办法的制定、重大政策的协调、补贴资金的落实以及对下级地方政府补贴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二)制定具体补贴办法。各市政府要根据中央和国务院及省政府有关精神以及上述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因地制宜地制定具体补贴办法。(1)补贴对象的确定,要严格执行本意见的规定;(2)补贴资金的测算和分配,要按照公正、公平、合理的原则核定,尽可能地使补贴对象基本满意;(3)补贴渠道,应本着降低成本、提高效率地原则,选择快捷、有效的渠道。

  (三)赋予市级政府对省财政补贴资金使用的调剂权。鉴于补贴工作复杂,补贴对象差异较大,改革中还可能出现一些不确定因素,允许市级政府对省财政补贴资金,在除对种粮农民外的其他补贴对象之间作适当调剂,以解决本地区在油价改革中出现的特殊问题和紧急事项,但调剂使用不得超出本意见规定的范围。有关调整情况应及时报省财政厅备案。

  (四)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如市级政府确需在本意见补贴范围之外增加补贴对象、提高补贴标准的,所需资金由其自行解决。当国家实施有控制地调整汽、柴油价格措施时,对符合市场准入条件、产品质量合格的地方小炼油厂发生亏损,可考虑由市级财政给予适当支持。

  五、补贴资金的监管

  为确保补贴资金落实到位,地方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应严格遵照本意见的规定,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加强补贴资金管理,如实提供相关数据,使操作公开透明,确保补贴资金专款专用、及时足额到位,并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对财政补贴资金,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虚报冒领,不得滞留、挤占、截留、挪用。

  各市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建立健全监督检查制度,对补贴资金的分配、使用和管理实行严格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反映,立即纠正,重大问题请示上级主管部门处理。对违反财经纪律和补贴政策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严肃查处,情节严重的,追究行政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六、对省直接补贴对象的补贴,由省政府行业主管部门比照本意见执行。

省财政厅  
二○○六年三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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