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物价局等部门关于贯彻国家石油价格形成机制综合配套改革方案实施意见的通知
(辽政办发〔2006〕17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省物价局、省交通厅、省财政厅《关于贯彻国家石油价格形成机制综合配套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和省财政厅《关于对部分弱势群体和公益性行业因石油价格形成机制改革增加支出实行财政补贴的实施意见》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做好相关工作。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加强领导,周密部署,确保改革顺利实施,确保各项补贴措施及时到位,切实维护社会稳定。
二○○六年三月三十一日
关于贯彻国家石油价格形成机制综合配套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
为了确保国家石油价格形成机制综合配套改革方案顺利实施,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完善石油价格形成机制综合配套改革和有关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16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以下实施意见。
一、建立道路客运价格与成品油价格联动机制。为减轻油价上涨给道路客运企业造成的压力,从这次油价上调开始,对道路客运旅客收取燃油附加费。具体办法是,以此次调价前成品油市场价格为基础,以每吨成品油上涨100元为一档,成品油价格每上涨100元/吨,每人公里收取燃油附加费1.1厘,不足100元按100元收取;反之,如果成品油价格下降,每下降100元/吨,则每人公里减收燃油附加1.1厘,不足100元的按100元减收。道路客运燃油附加费的具体标准由各级物价、交通部门根据客票计价方法核定。全省道路客运附加费从4月15日起收取。
道路货运和水路客货运输,企业可通过自行调整市场运价,解决支出成本增加的问题。
二、采取综合措施,化解燃油涨价对出租车的影响
1.减免税费,减轻出租车负担。从4月1日开始降低出租车公路养路费征收标准,即由现行的每车每月240元调整为200元;对国家和省已明令停止向出租车收取的道路运输管理费的规定要认真落实到位,不得继续收取;根据个人所得税起征点的调整,降低出租车司机个人所得税的征收标准。
2.适当调整运价,稳定从业人员收入。各市可在减免收费的基础上,按补偿成品油价格上涨增加支出的原则,适当调整出租车运价水平和运价结构或收取燃油附加费。即可以适当调整起步价或起步里程、单位里程价等,也可以在出租车运价之外收取燃油附加费,使成品油涨价影响出租车增加的支出得到补偿,使出租车司机的收入不降低。调整出租车运价要按规定程序,开好价格听证会,广泛听取多方意见,取得各方面的理解和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