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严格控制审批酒精生产项目的通知
(桂政办发[2006]26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区直各委、办、厅、局:
为缓解能源危机压力,贯彻国家能源战略部署,充分发挥我区生物资源优势,力争使我区列入国家燃料酒精生产试点地区,根据《国务院关于发布实施<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的决定》(国发[2005]40号)和《
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40号),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我区投资建设酒精项目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酒精生产是国家限制类项目,各地、各部门要严格控制审批新建、扩建酒精生产项目。
二、燃料酒精项目核准权限在国家发展改革委,拟建设燃料酒精的市、县,要服从国家对我区开展燃料酒精试点工作所确定的规模和选点安排,在自治区统一部署下开展工作,不得擅自批准建设燃料酒精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