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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水利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关于加强农业未级渠系水价管理的通知》的通知

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水利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关于加强农业未级渠系水价管理的通知》的通知
(2006年4月5日 川价发[2006]43号)


各市、州物价局、水利(水务)局,大型水利工程管理单位:

  为了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关于加强农业未级渠系水价管理的通知》(发改价格〔2005〕2769号,以下简称《通知》),规范我省农业未级渠系水价秩序,切实减轻农民用水户不合理的水费支出,促进农业节水和农村水利事业的可持续发展,现将《通知》转发你们,并就加强我省农业末级渠系水价管理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农业末级渠系的范围按渠系划分:一般指国有大中型灌区的斗渠及以下供水渠道和设施。

  接产权划分:指乡(镇)及以下村。社所有的供水渠道和设施。各地可结合当地实际,予以明确。

  二、农业末级渠系水价管理

  根据《通知》精神,农业末级渠系水价应包含在农业终端水价中。因此,我省农业水价根据大。中、小型灌区分级管理的原则,由各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水利主管部门,制定各灌区的农业终端水价(按亩计价)或最高限价(按方计价)。在各大、中、小型灌区的现行农业终端水价或最高限价之内,各县(市、区)在农业水价分成部分中,应包含一定比例作为农业末级渠系水价;对以前农业水价中未包含末级渠系水价的灌区,今后在调整农业水价时,应优先考虑末级渠系水价。各地农业水价比例划分,应报上一级价格、水利主管部门审批。

  三、逐步推进计量供水制度

  要逐步推行和完善计量供水、按方收费的农业供水和水费计收制度。在已经实行计量供水的地方,应实行“用水交钱、不用水不交钱、多用水多交钱、少用水少交钱”的办法,以体现“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各地要努力筹集资金,加快农业未级渠系计量设施的建设速度,为全面推进计量供水、按方收费创造条件。在条件具备的灌区,可一步到位,实行计量供水、按方收费四、农业末级渠系水费的计收管理

  根据《通知》精神,各地要积极培育农民用水合作组织,逐步组建农民用水户协会,让农民直接参与农业供水和用水管理,逐步把农业末级渠系的管理。维修、使用交给农民用水合作组织。要调动农民群众“管好工程。用好水”的积极性,建立起“水管单位--用水合作组织--农户”的水费计收体系,减少收费中间环节,降低收费成本。农业末级渠系水费收入应全部用于末级渠系的运行管理、维修养护和更新改造,在县(市、区)水利、财政部门的监督下,由农民用水合作组织或有关乡(镇)及村安排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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