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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实施意见

  (四)强化社区卫生服务监督管理。要规范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设置条件和标准,依法依规严格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从业人员和技术项目的准入,对不符合要求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工作人员要及时调整、退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执业许可由区(市、县)卫生行政部门初审,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批。明确社区卫生服务范围和内容,健全社区卫生服务技术操作规程和工作制度,完善社区卫生服务考核评价制度。加强社区卫生服务执业监管,建立社会民主监督制度,将居民的满意度作为考核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从业人员业绩的重要标准。发挥行业自律组织提供服务、反映诉求、规范行为等作用。加强药品、医疗器械监管,确保就医用药安全、价格合理,确保居民就近(一般步行不超过15分钟)得到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在逐步建立科学、规范绩效考核体系的基础上,严格社区卫生服务的财务管理,加强资金绩效评估,逐步建立健全内部监督、财政监督、审计监督以及社会监督有机配合的社区卫生服务监管体系。

  (五)完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运行机制。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属于事业单位,要根据事业单位改革原则改革人事管理制度,按照服务工作需要和精干、效能的要求,实行定编定岗、公开招聘、合同聘用、岗位管理、绩效考核。对工作绩效优异的人员予以奖励;对经培训仍达不到要求的人员按国家有关规定解除聘用关系。要改革收入分配管理制度,实行以岗位工资和绩效工资为主的收入分配办法,加强和改善工资总额管理。探索实施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负责人公开招聘制度,建立健全任期目标责任制和业绩考核制度。社区卫生服务从业人员的收入不得与服务收入直接挂钩。要积极探索建立科学合理的社区卫生服务收支运行管理机制,规范收支管理,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医疗和药品收入要纳入同级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各地要采取有效办法,鼓励药品生产经营企业生产、供应质优价廉的社区卫生服务常用药品,开展政府集中采购、统一配送、零差率销售药品和医药分开试点。

  五、进一步完善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政策措施

  (一)制定实施城市社区卫生服务发展规划。市、区(市、县)政府要组织制定完善城市社区卫生服务发展规划,并组织好实施。市、区(市、县)政府要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提供必要的房屋和医疗卫生设备等设施。辖区范围内卫生资源存量资源不足,需要改扩建或新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所在地的区(市、县)、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居委会应负责提供房屋,市、区(市、县)政府负责设备购置经费。在城市新建和改建居民区中,社区卫生服务设施要与居民住宅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投入使用。市辖区和街道办事处、县城所在地镇政府原则上不再举办医院,要把现有医院(卫生院)转型改造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城市卫生事业固定资产投资优先用于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改造与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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