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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实施意见


  (三)鼓励社会参与,多元化举办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正确处理坚持政府主导与鼓励社会参与的关系,统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发展,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发展社区卫生服务。按照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打破部门、所有制界限,采用公开招标等多种有效形式,吸引社会力量举办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充分发挥社会力量的作用。

  (四)实施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标准化建设,改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施条件。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人口数量、地域环境和社区类型等因素,制定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建设标准,分类确定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设置规模与数量。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业务用房应当具备开展全科诊疗、护理、康复、健康教育、预防接种、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和信息资料管理等工作的专门场所。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业务用房一般在1000-2000平方米,社区卫生服务站业务用房一般在120-350平方米。按照每2000至3000服务人口配备1-2名全科医师和社区护士。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的人员编制由区(市、县)编制部门根据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功能、任务及服务人口具体核定。设备配备标准由省卫生行政部门另行制定。

  (五)建立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与预防保健机构、医院分工协作机制。调整疾病预防控制、妇幼保健等预防保健机构的职能,把适宜社区开展的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交由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承担,并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提供业务指导和技术支持。实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与大中型医疗机构多种形式的联合与合作,有条件的市可以建立连锁式社区卫生服务网络,逐步完善大中型医院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功能定位,建立合理分工、双向转诊制度和标准,逐步由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承担大中型医院的一般门诊、康复和护理等服务。开展社区卫生服务机构首诊制试点,逐步推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首诊制。

  (六)积极开展惠民医疗服务。坚持资源共享、布局合理、方便就医的原则,选择具有条件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作为定点惠民医疗机构,开设惠民门诊、惠民病区(病床),对城市低保家庭等符合条件的居民提供惠民医疗服务,实行费用减免政策。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开设惠民门诊、改造惠民病区所需经费当地政府应予以解决,优惠减免的医疗费用由当地财政承担。要鼓励慈善机构和社会各界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惠民医疗服务进行扶持和捐赠。

  (七)充分发挥中医药在社区卫生服务中的作用。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中合理配备中医药专业技术和服务人员,开展中医药防治及针灸、推拿、养生保健等非手术、非药物疗法的特色服务。积极开展对社区卫生服务人员的中医药基本知识和技能培训,推广50种适宜技术,创建一批有中医药特色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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