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人民政府
关于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实施意见
(鲁政发〔2006〕39号)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深化城市医疗卫生体制改革,优化城市卫生资源配置,推进全省城市社区卫生服务发展,满足城市居民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需求,根据《
国务院关于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发〔2006〕10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重要意义
社区卫生服务是城市卫生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实现人人享有初级卫生保健目标的基础环节。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是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城市社区建设,促进社会公平,维护社会稳定,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是完善城市公共卫生体系,提高全社会疾病预防控制水平,满足人民群众健康需求,解决群众看病难、看病贵问题的重要举措。大力发展社区卫生服务,构建以社区卫生服务为基础、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与医院和预防保健机构分工合理、协作密切的新型城市卫生服务体系,对于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优化城市卫生服务结构,方便群众就医,减轻费用负担,建立和谐医患关系,具有重要意义。
二、指导思想、原则和目标任务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为人民健康服务的方向,将发展社区卫生服务作为深化城市医疗卫生体制改革、有效解决城市居民看病难、看病贵问题的重要举措,作为构建新型城市卫生服务体系的基础,着力推进体制、机制创新,为居民提供安全、有效、便捷、经济的公共卫生服务和基本医疗服务。
(二)基本原则。
1、明确公益性质,完善补偿机制。坚持社区卫生服务的公益性质,健全和完善补偿机制,注重卫生服务的公平、效率和可及性。
2、政府主导,多渠道发展。坚持政府主导,部门协作,鼓励社会参与,多渠道发展社区卫生服务。
3、统筹规划,健全网络。坚持实行区域卫生规划,立足于现有卫生资源调整,统筹规划,合理配置,辅以改扩建和新建,健全社区卫生服务网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