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贯彻执行《社会保险稽核办法》的几个具体问题的补充通知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贯彻执行《社会保险稽核办法》的几个具体问题的补充通知
(京劳社保发〔2006〕48号)


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人事劳动局:

  《北京市社会保险稽核实施细则》(试行)(京劳社保发〔2004〕87号,以下简称《细则》)下发后,对我市社会保险稽核工作的规范操作起到了较大的指导作用,特别是对群众举报类案件的处理,在受理和实施稽核的操作方面进行了规范。为完善我市社会保险稽核工作,做好社会保险稽核与劳动保障监察执法的衔接,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于社会保险举报类案件,要区分举报内容是否涉及举报人本人。不涉及举报人本人的举报类案件,按照 《细则》的要求,将被举报单位列为重点稽核对象实施稽核;举报内容涉及举报人本人的案件根据情况可以按照“终(中)止执行”或“处理举报办结”等程序办理。

  二、在稽核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形的,稽核人员应填写《终(中)止执行审批表》,经部门负责人同意后稽核程序终(中)止并以书面形式告知举报人。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稽核终止

  1.举报人和被举报单位均无法提供必要的证据和资料的(包括工资收入、单位主体变更后权利义务承受关系、举报人身份证明、劳动关系证明等);
  2.单位主体不存在(用人单位登记的地址、电话等基本情况已变更无法找到,举报人也无法证实单位存在)的;
  3.在稽核整改过程中举报人个人拒绝缴纳个人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的。

  (二)因用人单位帐目被司法机关封存的稽核中止

  三、举报类案件的处理增加“举报案件办结程序”,对于举报类案件稽核工作结束、整改情况落实的,稽核人员应填写《处理举报案件办结单》,做好卷宗的归档。

  四、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报请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处理(罚)的移交案卷中,被稽核单位对稽核结果经责令拒不整改的,稽核人员除按《细则》第十六条填写《提请行政处理(罚)建议书》外,还应将稽核的书面材料(包括数字)复印件加盖公章后一并移交至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对于拒绝稽核的,由经办机构稽核部门填写《提请行政处理(罚)建议书》提请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依法进行处罚。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