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设立药品批发企业应遵循合理布局原则的紧急通知
(冀食药监函[2005]888号)
各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三章药品经营企业管理第
十四条第三款: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开办药品经营企业,除依据本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遵循合理布局和方便群众购药的原则。针对目前石家庄市石获南路146号华北商贸城旧货物流集散中心药品批发企业相对集中的问题,我局决定不再受理药品批发企业向该地及周围半径1000米范围内的仓库迁址申请。此规定自通知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