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昆明市国土资源局关于昆明四区城镇个人已购住房土地使用权登记有关事项的公告

  3《个人已购住房用地申请表》(到办证窗口索取);
  4申请登记住房所在小区(或单位)从未办理过初始登记的,还应提供该宗地的土地证书或用地批文;
  52004年4月21日后批准开发建设的住宅,开发商还应提供竣工验收平面图。
  七、城镇个人已购住房土地使用权登记后,因买卖、继承和赠与等需进行变更登记的,变更登记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不含补办出让手续的时间)。按照《云南省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实施办法》的规定,变更登记每本证书收取人民币70元的土地登记费、证书工本费。
  八、个人已购住房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提供以下资料:
  1土地使用证(原件);
  2经公证的购房合同(原件);
  3当事人的身份证或户籍证明(原件、复印件);
  4变更登记申请表(到办证窗口索取);
  5土地使用权类型为划拨的,需补办出让手续后再进行变更登记。
  九、昆明市国土部门办理城镇个人已购住房土地使用权登记的窗口是:
  1五华区便民服务中心国土窗口:安康路104号,电话:4154519;
  2盘龙区便民服务中心国土窗口:庆云街199号,电话:3146259;
  3官渡国土资源分局便民服务中心:关上镇双桥路322号,电话:7169952,7173491;
  4西山区政府便民服务中心国土窗口:西昌路77号,电话:6269100;
  5昆明市国土资源局个人已购住房土地登记办证窗口:金碧路186号(昆明市土地储备交易中心一楼大厅),电话:3617383,3611753。

昆明市国土资源局 
二○○六年二月十七日

  附:
《关于昆明四区城镇个人已购
住房土地使用权登记有关事项的公告》的说明

  一、土地登记费收取33元人民币的依据:1990年7月21日,国家土地管理局、国家测绘局、国家物价局、财政部联发的《关于土地登记收费及其管理办法》(国土籍字〔90〕93号文)中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中规定:“居民住房用地面积在100平方米(含100平方米)以下的每宗地收13元,每超过50平方米以内加收5元,最高不超过30元。”公告中33元含13元的权属调查地籍测绘费和20元的证书工本费。目前使用的土地证书均属特制证书,执行《云南省发展计划委员会、云南省财政厅关于转发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土地证书工本费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云计价格〔2001〕1125号)的规定,即“普通证书,个人每证5元,单位每证10元,国家特制证书,单位和个人均为每证20元。”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