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个人已购住房用地申请表》(到办证窗口索取);
4申请登记住房所在小区(或单位)从未办理过初始登记的,还应提供该宗地的土地证书或用地批文;
52004年4月21日后批准开发建设的住宅,开发商还应提供竣工验收平面图。
七、城镇个人已购住房土地使用权登记后,因买卖、继承和赠与等需进行变更登记的,变更登记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不含补办出让手续的时间)。按照《
云南省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实施办法》的规定,变更登记每本证书收取人民币70元的土地登记费、证书工本费。
八、个人已购住房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提供以下资料:
1土地使用证(原件);
2经公证的购房合同(原件);
3当事人的身份证或户籍证明(原件、复印件);
4变更登记申请表(到办证窗口索取);
5土地使用权类型为划拨的,需补办出让手续后再进行变更登记。
九、昆明市国土部门办理城镇个人已购住房土地使用权登记的窗口是:
1五华区便民服务中心国土窗口:安康路104号,电话:4154519;
2盘龙区便民服务中心国土窗口:庆云街199号,电话:3146259;
3官渡国土资源分局便民服务中心:关上镇双桥路322号,电话:7169952,7173491;
4西山区政府便民服务中心国土窗口:西昌路77号,电话:6269100;
5昆明市国土资源局个人已购住房土地登记办证窗口:金碧路186号(昆明市土地储备交易中心一楼大厅),电话:3617383,3611753。
昆明市国土资源局
二○○六年二月十七日
附:
《关于昆明四区城镇个人已购
住房土地使用权登记有关事项的公告》的说明
一、土地登记费收取33元人民币的依据:1990年7月21日,国家土地管理局、国家测绘局、国家物价局、
财政部联发的《关于土地登记收费及其管理办法》(国土籍字〔90〕93号文)中第
三条第一款第四项中规定:“居民住房用地面积在100平方米(含100平方米)以下的每宗地收13元,每超过50平方米以内加收5元,最高不超过30元。”公告中33元含13元的权属调查地籍测绘费和20元的证书工本费。目前使用的土地证书均属特制证书,执行《云南省发展计划委员会、云南省财政厅关于转发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土地证书工本费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云计价格〔2001〕1125号)的规定,即“普通证书,个人每证5元,单位每证10元,国家特制证书,单位和个人均为每证2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