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国土资源局关于昆明四区城镇个人已购住房土地使用权登记有关事项的公告
为加强我市城镇个人已购住房土地使用权登记和土地权属的管理,健全土地登记制度,规范土地登记行为,保护土地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保障房地产交易的安全,充分体现高效、亲民、便民、利民的办事原则,现对昆明四区城镇个人已购住房土地使用权登记工作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我市城镇个人已购住房土地使用权登记仍然以两种方式进行办理。一是直接到国土部门办证窗口申请办理;二是委托具有土地登记代理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办理。
二、自2006年5月1日起,我市盘龙区、五华区、官渡区、西山区范围内的城镇个人已购住房土地使用权登记,凡直接到国土资源部门办证窗口申请办理的,严格按照《
昆明市商品房、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土地使用权登记规定》(昆明市人民政府第34号令)的规定,初始登记每本证书收取人民币33元的土地登记费及证书工本费。办理时限为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完成。
三、2004年4月21日后批准开发建设的住宅,按照2004年4月昆明市国土资源局、昆明市建设局、昆明市发改委三部门联发的《关于办理城镇个人已购住房土地使用权登记中有关问题的通知》(昆国土资联〔2004〕6号)的要求,由开发商到国土部门窗口办理各用户的土地证书。
四、土地使用权人委托有土地登记代理资质的中介机构代为办理土地证书的,土地登记代理费在平等、自愿的前提下,由双方协商并签定书面合同。已经办理完毕和正在办理的,应严格履行所签定的协议,按约定条件继续办理。
五、由中介机构代理报送国土部门审批的登记资料内容和收费标准仍执行原规定,每本证书收取人民币20元的证书工本费。审核审批时限由原40个工作日调整为20个工作日。
六、办理初始登记需提供以下资料:
1权利人身份证或户籍证明(原件、复印件);
2房屋所有权证(原件、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