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按照本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能源发展规划,编制建筑节能发展规划,报市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六条 (发展导向)
本市鼓励开展建筑节能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大力推广应用节能技术、产品、设备。重点发展下列建筑节能技术与产品:
(一)具有节能保温、隔热性能的墙体与屋面;
(二)节能门窗的保温隔热和密闭技术;
(三)节能空调技术与产品;
(四)建筑照明节能技术与产品;
(五)自然能源、清洁能源等可再生能源应用技术及设备;
(六)集中供冷、供热和热、电、冷联产联供技术;
(七)采暖、空调系统温度调控和分户热量计量技术与装置;
(八)建筑节能能耗检测评估技术;
(九)其他技术成熟、效果显著的节能技术和节能管理技术。
第七条 (资金保障)
市科技研发资金、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应当对建筑节能的科研、推广和应用给予支持。具体办法由市建委会同市财政局制定。
第八条 (设计、建造标准)
建筑工程的设计和建造,应当严格执行《
夏热冬冷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等国家、省或行业建筑节能标准、施工规范和验评标准。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组织编制适用于本市的建筑节能设计、施工、验评规程和评估体系。
第九条 (工程要求)
建筑节能工程所使用的建筑材料、产品、设备和技术必须符合国家建筑节能标准以及相关建筑节能规范的要求。禁止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建筑材料、产品、设备和技术。
建筑物照明工程应当合理选择照明标准、照明方式、控制方式并充分利用自然光,选用节能型产品,降低照明电耗,提高照明质量。
第十条 (相关单位责任)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建筑节能的标准委托建筑工程项目的设计、施工和监理,不得降低标准,擅自修改节能设计文件。
建设单位在组织工程竣工验收时,应当将建筑节能是否符合设计要求纳入竣工验收内容,并将含有建筑节能内容的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