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建筑节能管理规定
(2005年8月31日市政府第5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2005年10月31日公布,自2005年12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目的依据)
为加强建筑节能管理,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和建筑物使用功能,促进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国务院《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建筑节能概念)
本规定所称建筑节能,是指在建筑工程设计建造中,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建筑节能标准,采用节能型的建筑材料、产品和设备,提高建筑物围护结构的保温隔热性能,减少建筑物使用过程中的采暖、制冷、照明能耗,合理有效地利用能源。
第三条 (适用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除农村自建住宅外的新建、改建、扩建居住建筑、公共建筑工程项目(以下简称建筑工程项目),从事建筑节能监督管理,必须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实施前未达到建筑节能标准的既有建筑,应逐步实施建筑节能改造。
第四条 (管理部门)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工作,直接管理锦江、青羊、金牛、武侯、成华五城区(含高新区)范围内的建筑节能工作,可委托成都市墙材革新建筑节能办公室(以下简称墙材节能办)承担具体工作。
其他区(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区域内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工作,可委托区(市)县墙材节能办承担具体工作。
发展计划、经济、规划、科技、质监、财政等有关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宣传规划)
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加强建筑节能的宣传,增强公众的节能意识,逐步建立社会监督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