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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公文报送程序进一步精简文电的通知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公文报送程序进一步精简文电的通知
(淄政办发〔2006〕20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进一步严格规范公文报送程序,精简文电数量,不断提高公文质量和行政效率,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公文报送程序进一步精简文电的通知》(鲁政办发〔2006〕18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严格公文报送程序。除市政府领导明确要求直接报送其本人和确需直接报送的绝密、机密文件外,各区县、高新区、各部门、各单位一律不得将公文直接报送市政府领导个人。需市政府审批或阅知的公文,一律由市政府办公厅按规定程序送领导阅批。市政府办公厅接到报送市政府的公文,要认真审核,附公文办理单按程序送领导阅批。对未附公文办理单的公文,市政府领导不作处理。市政府议事协调机构、非常设机构和部门内设机构,不得直接向市政府报送公文。因不按程序报送公文致使工作耽误的,由呈报公文的单位负责。
  二、进一步规范公文格式。上报市政府的公文,文种、体例、格式要符合规定,公文内容要简明扼要、准确无误,公文用纸、字号要符合规定,附件要齐全。请示和报告要分开,请示类公文要一文一事,标注签发人、联系人,不得多头报送;情况报告类公文不得夹带请示事项。需要报请市政府审批的请示事项,必须以正式公文上报市政府,不得以《呈阅件》、《请阅件》、信函等非正式公文形式报送。
  市政府办公厅将进一步加强对受理公文的审核把关,对不应报市政府审批的公文、违反公文处理程序报送的公文以及不规范的公文等,严格实行退办制度。
  三、从严控制发文数量。严格控制文电规格和发文数量,可发可不发的文电一律不发;可以市政府办公厅名义制发的文电不以市政府名义制发;可通过便函形式印发的,不以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厅正式公文印发。各部门、各单位要认真履行职责,凡部门、单位职责权限范围内的事项需要制发文电的,一律由市政府部门、单位制发,或由几个部门、单位联合制发,不以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厅名义制发。制发公文应当确有必要,注重效用,力戒照抄照转、内容空泛。未经市政府同意,部门不得擅自对下级政府行文部署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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