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无锡市人民政府关于扶持动漫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发布日期:2010年2月2日,实施日期:2010年1月1日)废止无锡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和扶持动漫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
(锡政发〔2006〕109号)
各市(县)和各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加快无锡国家动画产业基地建设,促进我市动漫产业发展,根据国家、省对动漫产业发展的有关政策,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政策意见:
一、凡入驻无锡国家动画产业基地所属园区(新区国际数码娱乐产业中心或滨湖区数码动画影视产业园),并经市动画产业基地建设领导小组认定为“无锡市动漫产业扶持单位”的企业,方可享受本意见所规定的各项优惠政策。
二、认定企业应主要从事动画、漫画和影视游戏产品的研发和制造,动画、漫画和影视游戏产品的测试和互动游戏运行平台的开发,相关产业链的研发。企业的动漫及相关产品销售额应占企业全部收入的50%以上。
三、设立市、区两级动漫产业发展引导资金。2006-2010年,市、区两级政府每年安排总额不少于2000万元的专项扶持资金,用于动漫产业公共服务平台的建设、动漫原创项目的补助,以及动漫获奖作品的奖励等。
四、凡认定企业的原创项目获得国家、省专项经费资助或奖励的,企业所在地区财政应按规定比例给予资金配套。同时获得国家、省、市经费资助或奖励的,所在地区财政按最高额度予以配套。
五、市政府每年从科技发展基金中安排一定额度的经费,资助认定企业开发的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动漫产品。
六、从企业认定当年起,3年内对认定企业给予适当的补贴,具体内容如下:
(一)对企业通过市动画产业基地建设领导小组审查并在市级以上电视台播出的原创性动画影视作品给予奖励。具体为:在中央台播出的二维动画片,按片长每分钟1600元给予奖励,在地方台(市级电视台)播出的,按片长每分钟800元给予奖励;三维在二维的基础上给予加倍奖励。在多个台播出的,从高奖励,但不重复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