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创建国家园林城市实施方案的通知
(渝府发〔2006〕32号)
主城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重庆市创建国家园林城市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第6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六年四月七日
重庆市创建国家园林城市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发展,进一步改善城市生态和景观环境,努力提升城市形象,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人居环境要求,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可持续发展,在2008年把重庆市建设成为国家园林城市,根据《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创建国家园林城市工作的决定》(渝府发〔2006〕15号)要求,经与有关方面协商,特制订本实施方案。
一、创建工作的总体目标
创建总体目标:2008年各项指标达到或超过
国家园林城市标准,并通过国家考核验收。具体指标:主城建成区绿地率达到31%以上,绿化覆盖率达到36%以上,人均公共绿地达到7.5平方米以上(中心区人均公共绿地达到5平方米以上);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到60%以上,污水处理率达到55%以上,城市大气污染指数小于或等于100的天数达到240天以上,地表水环境质量好于三类;节能建筑和绿色建筑所占比例达到50%以上;全市城市乡镇(城镇)天然气普及率达到80%以上;万人拥有公交车达10辆(标台)以上,公交出行比率达到20%以上;城市道路照明装置率达到98%以上、亮灯率达到98%以上;人均拥有城市道路面积9平方米以上;用水普及率达到90%以上,饮用水质综合合格率达到100%;道路机械清扫率达到20%(主干道、繁华窗口地区达到40%以上),每万人拥有公厕4座。
二、创建工作的主要任务
按照
国家园林城市标准要求,结合《重庆市都市区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在主城区大力开展城市园林绿化建设。同时,抓好城市景观和市政公用设施建设、环境保护等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