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联检工作的资料准备、进度安排、成果上报
(一)联检工作的资料准备
1、界线联检工作牵头的区(县)民政局根据联检任务拟出初步的联检计划,会同相关区(县)民政局共同商定联检计划,双方按计划组织实施。
2、界线协议书附图和界桩登记表复印件以及界线调查维护记录表格的准备。
3、皮尺(50米或30米)、照相机(数码)、红漆、毛笔、手套等外业调查所必须的用品。
(二)联检工作的成果上报
联检工作的外业结束后,牵头的区(县)民政局应组织双方对联检资料的整理和成果上报工作。
1、整理外业调查维护的记录表格,对调查发现的界桩有丢失、损坏、移动,方位物有变化或界线两侧地形、地物有明显变化使界线不能清晰辨认的,应较详细的记载或说明,并提出处理意见。
2、对界桩有丢失、损坏的,由管理一方重新制作并与毗邻方在原地重新树立;发现界桩有移动的,管理方要与毗邻方将界桩恢复到原位;并修正界桩登记表或重新绘制界桩登记表和拍摄恢复后的照片。
3、编写联检工作报告,其内容包括:联检工作的基本情况、组织实施、实地检查结果和处理意见等。
4、界桩、保护标牌的数码照片整理及上报。
5、联检工作的资料和联检工作报告均须整理装订成册,一式三份,其中一份报市民政局区划地名处归档。
(三)联检工作的进度安排
2006年4月底前完成区县界线联检实施方案的制定工作,并报市民政局备案;6月底前完成高速公路(主要干道)穿插区县界线土地交叉问题调查表上报工作;8月底前完成区县界线联检的各项外业工作;9月底前完成联检报告和检查维护调整表的上报工作。12月10日前由市民政局将全市区县界线联检工作综合情况报民政部全国勘界工作办公室。
三、联检工作有关要求
(一)按照《
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条例》规定,行政区域界线联检是地方人民政府的一项重要职能,民政部门是具体业务主管部门。各区县民政部门要在政府的领导下,按照《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加强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47号)精神,切实履行职责,精心安排部署,确保联检任务如期完成。